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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办法》的通知
  • 庆医保规〔2020〕2号
  • 2020-07-14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办法》的通知

庆医保规〔2020〕2号

日期:2020-07-14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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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大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1日


大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一般诊疗费支付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在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黑价联〔2011〕14号)、《关于印发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付范围
  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支付内容
  将原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指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动脉采血、静脉采血、静脉输血)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含病历手册,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输液器、输血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三通),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三、支付方式
  (一)按照我市参保人员就诊人次支付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医保基金支付8元/人次, 个人承担2元/人次。除急诊外,患者一天内多次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一般诊疗费只能收取一次。
  (二)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总额指标控制,年度就诊人次未达到本行政村参保人数的,按照就诊人次计算一般诊疗费;年度就诊人次超过本行政村参保人数的,按照本行政村参保人数计算一般诊疗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原则上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也可拨付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一般诊疗费按季或按年拨付,拨付时扣除5%的预留金,年底考核后按照考核结果拨付预留金。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一般诊疗费的支付范围:
  1.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费的医疗卫生机构;
  2.未参保人员就诊发生的费用;
  3.采取分解处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规定,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有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加强就医登记、处方、收费发票管理,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三)提高自律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施治。医务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心,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权益。
  (四)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对当事人和负责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将就诊人次、基本药物制度开展情况、服务质量、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到年终考核范围。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制定一般诊疗费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万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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