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助力复工复产复学“三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庆司发〔2020〕4号
各县区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局,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满足疫情防控期间和复工复产复学后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依据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大庆市司法局决定出台《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助力复工复产复学“三十七条”措施》。
一、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1.确保“12348”法律服务“不掉线”。安排律师通过呼叫转接等形式,保持“12348”热线 7×24小时全天候畅通,加强群众对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合同履行、房屋租赁、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问题的解答,满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期间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2.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服务窗口单位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采取线上解答、线上预约、线上接待、线上办理等模式,让复工复产企业和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3.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履职到位。为做到疫情防控与法律服务两不误,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值班律师通过电话值班、视频连线、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开展工作。对看守所等疫情防控重点单位,通过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视频系统实现认罪认罚案件“无接触”法律帮助,确保特殊场所法律服务不断档。
二、增强普法宣传实效
4.组织开展专项普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制定专项普法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办法,因地因时组织全市各县区、各部门针对复工复产复学,集中开展有声有色的专项普法,解决实际问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5.丰富完善普法手段。广泛利用“两微一端两台”等新媒体,完善24小时不间断普法“空中走廊”,采用法治讲座、电子屏、条幅、宣传册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精准普法,为复工复产复学,提供有序、有力专项普法。
6.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建立疫情防控专项普法长线思维,把这次专项普法工作纳入2020年度全市普法工作要点,列入全市“七五”普法验收考核内容,提高普法成员单位主动性、积极性,确保普法取得实效。
三、提供全方位律师服务
7、编制“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指引”。围绕复工复产企业内部管理、投资经营、市场交易、企业经营常见法律风险防范等要素,编制有针对性法律服务指引,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产品。
8、充实扩大企业律师服务团队。依托“优化营商环境律师服务团”、“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为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复产复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提供法律支持,并根据律师专业特长和企业法律需求,为企业提供便利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9、组织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引导律师在政策宣讲解读、法治环境保障、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多项公益法律服务。
10、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务工人员的法律帮扶。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其不良征信记录等问题,为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为农民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就业和劳务纠纷等提供法律援助。
四、组织公证专项行动
11.开展涉疫情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相关公证。各公证机构要对延期复工、延期开学、交通管制等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对企业或个人受到或未收到影响出具“声明”公证;对解除医学隔离观察证明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文书出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文书”公证;对企业停产或复工的现状、涉及合同履行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函、权威媒体企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的相关信息等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以及对受疫情影响出具的综合性法律意见书等五类公证事项。
12.减免公证费用。对大庆市赴湖北等地对外驰援的医护人员申办的全部公证事项及其子女出国留学等申办的涉外公证,一律免收公证费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复工复产企业申办的不可抗力事实、保全证据、声明、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五类事项,一律免收公证费用;对企业申办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合同等金融类公证事项,按照收费标准的50%减收公证费用。
13.优化办证服务模式。开通涉疫绿色办证通道,提供优先预约受理、紧急出证服务;免费提供代拟文书、代为邮寄送达、代为调查等综合法律服务;对因身体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现场申办公证的人员,提供免费上门公证服务。
14.开展专项公证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可能造成的房屋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劳动用工、企业间往来款等带来的合同履行发生的问题,开展提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对企业发明、专利的确权和仿冒产品的维权提供电子数据存证和固定证据服务,助力企业依法维权;对外出务工、出国留学人员开展专业技术职务、学历、经历等公证,助力复工复产复学。
五、开展便捷法律援助
15.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扩大下列企业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以及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承担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区域调出任务的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自发对承担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无偿捐赠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处于停产、半停产、营业困难的中小企业。
16.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或因疫情原因造成企业的关停减员、商铺经营受损、停发工资等导致群众生活困难的,一律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17.开辟援助 “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手续,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援助律师当天会见,实现所有手续当天一次性办结。坚决落实疫情安全防控措施,通过传真、邮寄、扫描电子版法律文书等“零见面”方式,及时审批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18.加大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发挥大庆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等全国50个重点城市签订的“城际间法律援助协议”的作用,为有序返岗的外出务工人员发放“协作公约”城市间法律援助联系卡,当外出务工人员遇到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法律问题时,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异地申请法律援助。
六、提供高效司法鉴定服务
19、开辟涉疫涉企鉴定通道。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开辟涉疫涉企鉴定绿色通道,对运送防疫物资的车辆和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优先受理、缩短鉴定时限、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20、支持缓缴减收鉴定费用。对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缓缴并鼓励减收鉴定费用;对享受税收减免的伤残人员创办的企业支持鉴定机构免收鉴定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外出务工人员要给予及时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21、速办速结涉医鉴定案件。对因就医引起的伤医事件涉及的人身损害程度、伤残程度等法医类鉴定,要组织专家速办速结,切实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七、做好涉企纠纷排查化解
22.深化涉企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以市、县、乡、村四级调解平台为依托,组织律师、人民调解员对辖区内企业在用人用工、拖欠工资、工伤事故、破产倒闭等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矛盾开展全面矛盾纠纷排查,确保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介入。
23.完善涉企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实行调解组织、行政部门、政法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五方力量横向联合,分流处置。对于案情简单、影响不大的矛盾纠纷,由企业调委会直接调处;对于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组织“专家会诊”,制定方案,有针对性调处;对于涉及人数较多,存在较大隐患的矛盾纠纷,密切跟踪,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反映给党委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处。
八、优化仲裁服务模式
24.仲裁费实行减免缓收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危困企业,仲裁费实行减、免、缓收取,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营造稳定、有序、公平的营商环境。
25.开通仲裁“绿色通道”。对涉及中小微企业的纠纷,仲裁裁决结果可能有利于复工复产的,实行专人跟进、专班处理,快审快结。对可能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慎用保全等临时强制措施。仲裁案件确需线下开庭审理、延期审理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可依法依规延期审理。
26.开展仲裁公益活动。组建“仲裁公益法律服务团”,组织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后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分析,主动为企业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提供专业意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27.推行“三方”视频开庭审理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微信等媒体介质推行“三方”视频开庭审理模式,积极探索推进开展网上仲裁,快速审理各类涉企仲裁案件。
九、发挥行政复议职能
28.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优先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到应受尽受。加强行政复议场所安全管理,在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保障复议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29.依法保障申请人救济权利。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确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受交通管制等疫情原因无法按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待疫情解除后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30.全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对涉及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稳妥从快审理,对涉及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第一时间上报,确保疫情防控和行政管理秩序总体稳定高效。
31.充分发挥定分止争功能。对涉及复工复产企业及涉企职工的行政复议案件,优先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化解相关争议,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32.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各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阻碍和破坏强制隔离、扰乱医疗救治秩序,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疫物资等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法治支撑。
33.规范执法,确保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要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要依法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对符合复工复产要求的,不得限制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4.公正执法,确保裁量公正处罚公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对外地企业和公民区别对待。
35.文明执法,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积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严禁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决不能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严重影响和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十一、做好特殊人群就业帮扶
36.加大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强化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将具有社会责任感、有安置能力的企业纳入安置帮教基地,帮助安置基地落实国家和地方出台的促进就业、金融信贷等支持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解决刑满释放人员临时就业问题。
37.为社区矫正对象复工提供便利。为满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创业需求,对其在入矫接收、日常教育监管、解矫宣告等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同时加大对其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正常生产生活。
大庆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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