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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2-000212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庆教联规〔2020〕1号
  • 2020-07-1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庆教联规〔2020〕1号

日期:2020-07-14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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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鼓励、引导和规范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及奖补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19〕77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重要性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办园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全面做好认定和监管工作,是构建完善学前教育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完成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的根本要求,有利于更多的孩子接受优质学前教育,有利于更大范围惠及百姓。各县区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挖潜,努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认真做好认定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黑龙江省相应类别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要达到布局规划,办学资质,办园条件,收费管理,办园行为,办园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布局规划。幼儿园布局规划合理,综合考虑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二)办学资质。取得办园许可证且卫生、消防、收费等相关证件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各岗位人员具备合格资历。
  (三)办园条件。应当符合《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要求,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日常保教需要。按办园规模、办园类别设定相应的活动室,幼儿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教寝合一的,人均面积应在1.5至2.0平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四)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当地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但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1200元,具体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办园成本等因素,确定当地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办园行为。办园行为规范,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有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制度科学、合理、规范,执行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办园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无“小学化”问题。
  三、严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每年5月份启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要按自愿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大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附件2)等相关材料。
  (二)县级认定。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一个月内,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填写《大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3),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教育局。
  (三)市级抽评。市教育局在收到各县区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对县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县区认定数的10%。市级抽评结果与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四)公示公告。市级抽评后,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当地官方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其签订三年服务期的普惠性服务协议,授予“XXX县(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牌匾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作、颁发。同时将最后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系统,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由市级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一)各县区要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原则,建立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落实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各县区要统筹财政专项资金,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及奖补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19〕77号)规定,严格落实省定的年生均200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二)各县区要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园,对新建移交、清理收回的小区配套园,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师资培训等多种扶持政策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各县区要按照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要求,按规定直接减免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缴纳的管理费、保教费和杂费等。
  (四)各县区要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五)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公办省、市级示范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五、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
  (一)实行分类管理。各县区应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按示范园、一级园、二级园和三级园的标准每年及时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类别。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支持,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
  (二)实行督查制度。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督促、检查、指导和管理,定期检查通报。发现不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不予整改的幼儿园进行摘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提前半年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逐级备案,停止各级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对于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等行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取消其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其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庆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庆教规〔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大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略)
     2.大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略)
     3.大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汇总表(略)

责任编辑:万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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