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业务事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县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大庆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业务事项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大庆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3日
大庆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业务事项工作规范
(试行)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大庆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业务事项工作规范(试行)》。
一、户口管理工作职责
市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市局事权的户籍业务审批,以及对全市户籍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管、指导和培训工作;分(县)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分(县)局事权的户籍业务审核,以及对派出所一级的户籍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管和培训工作;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负责受理日常户口业务办理申请、接受群众现场咨询、对职责权限内的户口业务核准办理。
1、业务办理监管。分(县)局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的社区警务队长或户审员,每天对本单位所属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户口业务办理材料的电子数据开展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的业务办理行为。市局户籍管理部门每周对分(县)局户口业务办理材料的电子数据进行抽查,对违规办理户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整改,并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2、警辅人员分工。户口业务核准办理由户籍管理岗位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实行首接责任制和业务办理终身责任制。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户籍民警从事户口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3、执行规章制度。各级户籍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户口办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或自行增设条件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及违纪问题的,移交督察、纪检部门。
二、户口业务事权设定
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户口业务事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设定市局、分(县)局、派出所三级户口业务事权。
1、市局户口业务事权:补录登记户口核准、出生日期更正核准、公民民族成份更正核准。
2、分(县)局户口业务事权:补录登记户口审核、出生日期更正审核、公民民族成份更正审核。
3、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户口业务事权: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不含补录登记户口)核准、户口注销核准、户口迁移核准、补发或换发《居民户口簿》、按规定出具证明、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以及出生日期更正、公民民族成份更正以外的户口项目变更核准。
三、户口业务办理时限
1、市局核准的补录登记户口、出生日期更正、公民民族成份更正,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分(县)局上报之日起,市局户籍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结。
2、分(县)局审核的补录登记户口、出生日期更正、公民民族成份更正,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受理之日起,分(县)局户籍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市局。
3、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核准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户口注销、户口迁移、非分(县)局审核事项的户口项目变更、补发或换发《居民户口簿》、按规定出具证明,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结。
四、户口业务通办事项
1、市区户口居民可在市内非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就近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户口、死亡注销户口、服兵役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16岁以下姓名变更、出生地或籍贯变更、文化程度变更、婚姻状况变更、兵役状况变更、身高或血型变更、职业或服务处所变更;补发或换发《居民户口簿》、出具户籍证明。
2、各分局在市区范围内、各县局在本县范围内,实行“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和“自行赴香港定居、赴台湾定居注销户口”业务事项通办。
3、通过公安人口信息库能够核实我市户籍人口相关信息的,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均可通办开具非本辖区居民“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4、非户籍地通办《居民户口簿》或出具相关证明的,加盖签发单位户口专用章,并附加使用圆形“大庆市公安局户籍通办专用章”;通办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加盖承办人名章,并在内页右上角附加使用条形“大庆市公安局户籍通办专用章”。
五、户口业务事项办理规定
(一)立户、分户类管理事项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的,登记为集体户。
第一条 立户
居民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后,可向该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提交家庭户立户申请。居民新取得所有权住所之前已建立家庭户的,应当告知原户口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可以将其户口无条件迁至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家庭户内如果不是只有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员的,一般不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人员担任户主。
出租房屋使用权人建立家庭户,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双方现场填写同意立户承诺书。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需要设立集体户的,经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社区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第二条 分户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同址家庭户分户登记。
成年居民申请同一地址与户主分户无法提供单独居住或独立生活相关证明的,可依据办事群众的承诺进行办理,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向当事人告知信用承诺责任,由当事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注明系本人承诺。
(二)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类事项
第三条 出生登记户口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向所随父或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户口登记。父母为不同民族的新生儿登记户口时,需由拟落户地一方父或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填写《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申报落户的,凭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书,填写《户口登记身份信息确认书》。
1、国内出生新生儿登记
我市(含四县)居民在国内所生子女(包括非婚生育子女),可自愿随父或随母申报落户。非婚生育子女申报落户的,拟落户地一方父或母本人提交非婚生育书面说明。非婚生育子女申报随父落户的,需另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书。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凭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书办理落户。
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登记。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1)婚生落户:《出生医学证明》或DNA亲权鉴定书、拟落户地一方父或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可证明出生日期的相关佐证材料(无出生证明的提供)。
(2)非婚生育随母落户:《出生医学证明》或DNA亲权鉴定书、新生儿母亲《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书面说明,可证明出生日期的相关佐证材料(无出生证明的提供)。
(3)非婚生育随父落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亲《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书面说明、DNA亲权鉴定书,可证明出生日期的相关佐证材料(无出生证明的提供)。
(4)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的,提供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2、国外出生新生儿登记户口
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我市(含四县)居民,回国后可以自愿随父或随母申报落户;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户籍为我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符合落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由拟落户地一方父或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填写《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予以办理落户。
申报材料:在国外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原文和译文相符的公证书、父母及新生儿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拟落户地一方父或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育的,另需提供非婚生育书面说明、DNA亲权鉴定书(随父落户的提供)。
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确认。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四条 补录登记户口
户口信息遗失、因故注销、无佐证身份存疑,符合在我市登记户口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可由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提出补录户口申请,经查证属实后,予以办理。
1、户口信息遗失登记户口
全省人口信息系统内无户籍信息,但能查到相关户籍档案资料的市区和四县无户口居民,按照市局下发的《补录户口暂行规定》予以办理补录户口手续。
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户籍档案佐证资、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分(县)局户审员复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分(县)局3个工作日内送交市局审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市局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2、因故被注销户口信息登记户口
户口信息“三无”(无照片、无变动、无音讯)被省厅或我市冻结注销,能够查到相关户籍档案资料;重复户口身份且真实户口信息被注销;户口迁出后未在拟落户地落户返回居住的;在我市有稳定住所且居住多年、外省户口被注销(外地不同意补录);户口迁入外地后,因提供虚假材料又被外地注销户口;其他原因户口信息被注销或删除。
上述需要恢复户口信息的市区和四县居民。按照市局下发的《补录户口暂行规定》予以办理补录户口手续。
申报材料:
(1)户口信息“三无”被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户籍档案佐证资料、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2)重复户口身份且真实户口信息被注销人员:能够证实我市注销信息为真实户口的证明材料、重复虚假户口已注销的证明材料、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3)户口信息已迁出注销,但未落户返回人员:户口迁移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4)在我市有稳定住所且居住多年、外省户口被注销(外地不同意补录)人员:社区民警的居住调查材料、外省户口被注销且不予补录登记证明、个人留存的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户籍档案佐证资料、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5)迁入外地后被外地注销户口人员:外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情况说明、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分(县)局户审员复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分(县)局3个工作日内送交市局审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市局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3、无佐证材料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公安人口信息库查询不到户籍信息,也查询不到户籍档案佐证材料,无法准确验证身份,需要按照公安部规定办理身份存疑人员落户的市区、四县居民以及在我市(县)长期暂住的外地流入人员,按照市局下发的《补录户口暂行规定》予以办理身份存疑人员落户手续。
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书,村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出具该人在辖区居住情况证明,包括出生日期、居住地址、村书记或村长或社区工作站书记的签字,并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工作站的公章。个人留存的可佐证本人身份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结婚证、毕业证、土地使用证、外地暂住居住证等有效证件或档案资料、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分(县)局户审员复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分(县)局3个工作日内送交市局审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市局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第五条 华侨回国定居登记户口
2003年以前我市(含四县)居民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我市定居的,根据省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公室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办法》(黑侨发[2013]6号)文件规定,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回国定居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市侨办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六条 恢复国籍人员登记户口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批准复籍证明》、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七条 收养未落户儿童登记户口
我市居民或儿童福利机构符合条件收留、抚养的尚未登记户口的儿童,可凭相关手续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福利机构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登记户口。
(1)我市居民收养未落户儿童登记户口
我市(含四县)居民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儿童,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部门出具《事实收养公证书》的,由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户口登记。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申报材料:《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居民户口簿》、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2)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落户儿童登记户口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登记户口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可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入院登记表、接收意见书、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八条 加入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并拟定居我市(含四县)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入籍证明向拟定居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批准入籍证明、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及时办结。
(三)户口注销登记类事项
第九条 居民死亡注销户口
我市(含四县)居民死亡后,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在一个月内凭相关死亡证明手续向死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注销户口。上述人员无法履行申报手续的,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材料齐全的,及时予以办理并缴销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同时变更同户内配偶婚姻状况为“丧偶”。
无法提供任何死亡证明材料的,可依据死者直系亲属的承诺或村(居)委会的证明,经辖区民警复核后办理,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向当事人告知信用承诺责任,由当事人现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后,予以及时办理。通过信息共享等渠道发现并确认已死亡人员未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国内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或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个人留存的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国(境)外死亡的: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十条 加入外国国籍、退出中国国籍,出国(境)、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我市(含四县)居民取得外国国籍的、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定居国(境)外的、定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注销户口。
(1)加入外国国籍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我市(含四县)居民加入外国国籍或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注销户口,上缴《居民身份证》,全户注销的上缴《居民户口簿》。
申报材料:外国护照、中国签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外国护照相应翻译件、个人留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另需提供批准退籍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2)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我市(含四县)居民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有关定居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注销户口。全户注销的上缴《居民户口簿》。
申报材料:本人定居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3)赴香港、澳门、台湾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我市(含四县)居民赴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经批准赴香港、澳门、台湾定居人员: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自行赴香港定居人员:《香港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自行赴台湾定居人员: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十一条 服兵役注销户口
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口;2021年8月1日以前应征入伍人员、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批准手续、《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四)户口迁移登记类事项
户口迁移包括市外迁入、市内迁出、市内迁移。市外迁入指非大庆(含四县)户籍人口迁入我市(含四县)范围。市内迁出指大庆(含四县)户籍人口迁出到大庆(含四县)以外的地市;市内迁移指大庆(含四县)户籍人口在大庆(含四县)范围内迁移。
第十二条 有合法稳定住所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1)居住个人产权房屋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各行政区和市辖县地区有个人独有或与他人共有产权房屋的,可为本人、配偶、同户子女、双方父母落户及共有产权人在产权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迁入农村地区的,需村委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个人产权房屋落户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户主。
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及正式发票,或农村建房审批手续。落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随迁配偶在原户内未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居住单位或学校宿舍迁入落户登记
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各行政区和市辖县地区居住单位或学校宿舍的,可为本人、配偶、同户子女和双方父母在宿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落户地为单位、学校集体户或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申报材料:居住宿舍证明,落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居住合法租赁房屋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各行政区和市辖县城镇地区居住合法租赁房屋的,本人、配偶、同户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承租人和出租人需在市住建局“掌上住建”APP进行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后,下载打印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租赁房屋已建家庭户并经产权人同意的,可迁入该家庭户;租赁房屋未建家庭户的,经产权人同意并签署同意立户承诺书的,承租人可申请在房屋地址建立家庭户;其他条件的,迁入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申报材料:《大庆市租赁房屋备案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随迁配偶在原户内未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有效婚姻关系证明。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填写市外迁入审批表,通报社区民警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审核意见。社区民警审核同意后,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居住配偶产权房屋迁入落户登记
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居住非大庆户籍配偶产权房屋的,经产权人同意,本人、同户子女和父母可在居住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居住房屋已建家庭户并经产权人同意的,可迁入该家庭户;居住房屋未建家庭户的,经产权人同意并签署同意立户承诺书的,居住人可申请在房屋地址建立家庭户;其他条件的,迁入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迁入农村地区的,需村委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申报材料: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及正式发票,《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通报社区民警3个工作日内审核。社区民警审核同意后,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三条 有合法稳定职业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各行政区和市辖县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可向居住地(无居住地的在就业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有居住地且满足立家庭户或入家庭户条件的,可落入该地址家庭户;无居住地或不满足立家庭户或入家庭户条件的,可落入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1)聘用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落户
市外户口人员与我市各行政区和市辖县城镇地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体营业场所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或者在我市各行政区和市辖县地区自主创业的,可为本人、配偶、同户子女和双方父母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原籍为创业地(曾经户口登记地址为创业地农村)的返乡人员,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本人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原籍非创业地的入乡人员,本人、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在创业地城镇落户。
申报材料: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我市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随迁配偶在原户内未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有效婚姻关系证明。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公务员录用落户
我市(含四县)行政单位录用的市外户口公务员,凭省人社厅签发的《公务员录用通知单》和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本人、配偶、同户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经国家级公务员考试录用分配到驻我市中省直单位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公务员录用通知单》、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随迁配偶在原户内未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有效婚姻关系证明。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工作调转人员落户
我市单位调入市外户口正科级以上干部,凭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落户证明、《大庆市调入职工情况登记表》;副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凭市人社局出具的落户证明、《大庆市调入职工情况登记表》;驻我市中省直单位职工内部调转,凭内部调配手续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可为本人、配偶、同户子女和双方父母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申报材料:《调转落户证明》、《大庆市调入职工情况登记表》,或中省直单位职工内部调配手续、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随迁配偶在原户内未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有效婚姻关系证明。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引进人才落户
经我市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市外户口人员,凭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通知书》,可为本人、配偶、同户子女和双方父母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申报材料:《引进人才落户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随迁配偶在原户内未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有效婚姻关系证明;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四条 高校生入学、离校市外迁入落户
省外户口人员到我市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到我市、原我市户口人员从大中专院校退学、肄业、自愿返籍等原因申请迁入我市的,可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有居住地且满足立家庭户或入家庭户条件的落该地址家庭户,无居住地或不满足立家庭户或入家庭户条件的,落就业单位所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
(1)省外户口大中院校新生入学落户
我市大中院校省外户口新生入学,可凭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申报材料:《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
我市接收市外户口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市属单位凭市人社局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关系证明》、各区(县)所属单位凭区(县)人社局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关系证明》、驻我市中省直单位凭聘用文件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户口迁移证,可在我市居住地(无居住地的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申报材料:《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关系证明》或中省直单位聘用文件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户口迁移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无《户口迁移证》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原我市户口高校毕业生返籍落户
原我市户口高校学生被予以退学、开除学籍,或在省内高校就学期间自愿返籍的;原我市户口高校毕业生在外地就业落户,现回我市居住生活的;原我市户口高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出国留学或赴港澳台大学学习,毕业后未开具就业报到证的;考研升学到北京、上海等地高校,学校不接收户口的,可在居住地(无居住地的在父母户籍地或本人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申报材料:本人申请书,落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有毕业证的提供《毕业证》,返籍落户情况说明(本人书写),退学或开除学籍人员需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退学或开除学籍证明,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转业或家属随军迁入落户
(1)我市接收军转干部落户
军队、武警部队干部转业分配到我市单位工作的,凭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转业干部落户证明》或《复员干部落户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办理军转干部落户。有居住地且满足立家庭户或入家庭户条件的落该地址家庭户,无居住地或不满足立家庭户或入家庭户条件的,落就业单位所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
申报材料:《转业干部落户证明》或《复员干部落户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2)现役军人家属随军落户
我市(含四县)驻军、武警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经师(旅)以上军事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为市外户口的配偶和子女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家属随军迁入落户登记。有居住地且满足立家庭户或入家庭户条件的落该地址家庭户,无居住地或不满足立家庭户或入家庭户条件的,落就业单位所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
申报材料:《呈请家属随军报告》、《结婚证》、军官证或警官证、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退役士兵(含变籍安置)落户
入伍前户口为我市的退役士兵或经批准变籍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士兵,凭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退役军人落户通知书》或《变籍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到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办理退役士兵落户登记。
申报材料:《退役军人落户通知书》或《变籍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没有居民身份证号码的,需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无身份证号码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为本市户口的不需提供编码表)、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4)原籍为我市的异地入伍大学生退役落户
高校入学前户口为我市的异地入伍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回原籍安置的,凭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落户通知书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办理退役士兵落户登记。
申报材料:《退役军人落户通知书》、入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迁入入户的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及可证明与户主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迁入立户的需提供拟立户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十六条 投靠迁入落户登记
(1)夫妻投靠落户
我市(含四县)居民配偶户口为外地市的,可在我市居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市外迁入落户登记,投靠人同户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投靠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其他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我市(含四县)居民父母户口为外地市的,可在我市居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迁入落户;被投靠子女为乡村地区居民的,需子女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无法提供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证据材料的,可依据办事群众的承诺进行办理,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向当事人告知信用承诺责任,由当事人当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
申报材料:《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干部履历表》或《工人履历表》(加盖单位查档印章)或《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双方《居民户口簿》,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落户证明(迁入乡村地区的提供),投靠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子女(含收养)投靠父母落户
我市(含四县)居民子女或收养子女户口为外地市的,可在我市居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投靠父母落户(乡村地区需提供父母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落户证明)。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与配偶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配偶的父母落户。
申报材料: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或《DNA亲权鉴定书》或《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投靠配偶父母落户的,需提供配偶服现役证明,或配偶出国(境)定居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省内户口人员即时迁入办结,省外户口人员即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七条 大中专院校入学、离校迁出户口
(1)省外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迁出户口
我市考生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可由本人或户内成年人口凭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户口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申报材料:《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签发《户口迁移证》。
(2)我市大中专院校学生离校迁出省外
我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因毕业、肄业、开除、退学、自愿回原籍等原因迁往省外的,可凭相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户口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申报材料:《毕业证》,或《肄业证》,或退学证明,或开除学籍证明,或自愿回原籍书面申请,集体户口卡。毕业生还需提供《就业报到证》。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十八条 省外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迁出户口登记
省外地市同意迁入户口并已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我市(含四县)户口居民,可由本人或委托人凭省外公安机关《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户口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申报材料:《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十九条 市内(含四县)住所变更迁移登记
我市居民(含四县)在本市内更换长期合法稳定居住住址至个人所有权房屋、配偶产权房屋、父母产权房屋、子女产权房屋、亲友产权房屋、租赁产权房屋、学校宿舍,以及到外地市居住的,可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报户口迁移登记。非结婚原因申请迁入乡村地区的,需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租赁房屋迁移户口的需承租人和出租人需在市住建局“掌上住建”APP进行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后,下载打印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我市居民在本市(含四县)内迁移至个人所有权房屋居住的,可申请办理迁入该房屋立户。乡村地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凭集体土地自建房屋审批手续或房产部门出具的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明,办理迁入该房屋立户。
迁移至非本人产权房屋且该房屋已建家庭户的,经户主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到当前居住的家庭户内;上学迁移至学校宿舍居住的,可将户口迁移至该校集体户内。租赁房屋或居住配偶产权房屋未建家庭户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签署同意立户承诺书,可申请在该房屋地址建立家庭户;其他条件的,可迁入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迁移到外地市居住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当前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迁入入户的需提供与户主关系证明。申请迁入乡村地区的,需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公有房屋居住证》,或购房合同及正式发票(房屋已取得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地名),或《租房屋备案登记证》,或居住他人产权房屋声明。迁入入户的还需提供拟迁入家庭户户口簿和与户主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五)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类事项
第二十条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
1、姓名登记及变更
公民登记及变更户口姓名项目,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少数民族公民登记姓名使用本民族文字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和有关规定转写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少数民族姓名对应的汉字译写中的间隔符用“·”(GB13000编码“00B7”,GB18030编码“A1A4”)表示。
公民户口登记或变更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佛教教职人员和出家、独身并在道教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分别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为姓名(寺院或道观出具证明),并在户口簿“曾用名”项目内登记原姓名。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16周岁以下居民由其监护人依法办理变更户口登记姓名业务时,无法提供重名、有歧义等其他符合变更条件的相关证明的,可由父母共同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不予变更姓名。
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提交的变更姓名申请,《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居民户口簿》。再婚随继父姓的,需提供继父《结婚证》;离婚随监护人姓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未成年人变更姓氏的还需提供生父母同意变更确认书。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2、民族成分登记及变更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父母为不同民族的新生儿登记户口时,需当场填写《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变更民族成份需经民委审批,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申报材料:《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3、出生日期登记
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为新生婴儿登记户口出生日期项目。
申报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4、性别登记及变更
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为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性别项目。户口登记后,成功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户口性别登记的,需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性别项目变更后,重新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予以缴销。
申报材料: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5、其他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宗教信仰、籍贯、出生地、与户主关系的户口项目登记,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依据办事群众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和变更。公民的宗教信仰等户口登记项目,可依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公民的籍贯应认定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的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本人籍贯。
对于以下户口登记项目,办事群众申请变更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依据办事群众的承诺进行办理,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向当事人告知信用承诺责任,由当事人当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后,予以即时办结并注明系本人承诺。
(1)变更户口登记文化程度。居民在办理变更户口登记文化程度业务时,相关学历证明丢失无法提供,文化程度申请变更为大学以下学历(含大学)。
(2)变更户口登记血型。居民在办理变更户口登记血型业务时,无法提供卫生部门证明。
(3)变更户口登记身高。居民在办理变更户口登记身高业务时,无法提供卫生部门证明。
(4)变更户口登记兵役状况。60周岁以上居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兵役状况,无法提供兵役机关或安置部门证明。
(5)变更户口登记宗教信仰。居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宗教信仰,无法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6)变更户口登记籍贯。居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籍贯(不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境外),无法提供祖父居住、生活地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户口项目更正
户口项目更正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查证足以证明户口项目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经查证属实后予以变更。经查证不属实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的意见和理由。
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干部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由市委组织部出具名单,并由干部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出生日期认定函,附《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复印件,由本人持单位出具的认定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申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提交更正申请。退伍军人以档案年龄与户口登记不符为由申请年龄变更的,可以依据入伍服役时的档案记载办理变更。
(六)补发或换发《居民户口簿》、出具证明、提供人口信息查询等服务类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补发或换发《居民户口簿》
市区户口居民丢失或损坏《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或户内成年人口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书面申请,可到市区任何一个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补发或换发。四县户口居民丢失或损坏《居民户口簿》的,由本人或户内成年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和书面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三条 出具相关证明事项
公民在办理社会事务时,对于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本着“简便、快捷、高效、规范”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4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当事人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由户籍民警核查后予以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由户籍民警核查后予以出具。
对于户口注销时间较长,查询不到相关历史户籍档案资料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出具,建议当事人到公证部门办理个人声明公证。
(3)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人口信息库、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当事人需要开具证明的,户籍民警在核实后予以出具。
(4)临时身份证明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
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查询人口信息
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知悉或者查询得到的户口登记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政府部门共享公安机关掌握的人口基础数据应提出具体的应用场景,并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现有共享服务方式实现。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批量或者全量拷贝的方式对外单位提供人口信息数据。
司法机关办案,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可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查询。
因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因办理公证、民事诉讼等原因,需要查询本人户口登记历史信息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查询。公民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代为查询。
因婴儿取名需要,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可以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因寻访亲友申请查询他人信息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应当查验查询人的《居民身份证》,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将查询结果或者联系方式告知查询人,并做好记录。
六、附则
本规范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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