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庆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庆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大庆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编制依据
1.5启动条件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主要职责
3.监测分析及信息发布
3.1信息监测
3.2风险分析
3.3信息报告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报告程序
4.2指挥程序
4.3抢险程序
4.4抢险措施
4.5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成立事件调查小组
5.2总结评价
6.保障措施
6.1指挥保障
6.2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6.4物质保障
6.5水电气保障
6.6通讯保障
6.7宣传培训
6.8奖惩机制
7.预案管理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的生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冬季供热安全,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庆市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
(2)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组织制定本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对受影响区域内热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3)分工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供热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单位依据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快速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
(4)资源共享。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抢险队伍、材料、车辆、工器具等相关物资和人员时,市、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调用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相关物资设备和人员。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5启动条件
按照供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1发生下列供热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
(1)突发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2)突发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0万平方米以下1000万平方米以上、48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3)供热单位弃管,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
(4)对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其他供热突发事件。
1.5.2下列供热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区政府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1)突发停热,影响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下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2)突发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48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3)供热单位弃管,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
(4)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县区党委政府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其他供热突发事件。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设立大庆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热力集团、市建安公司、市北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水务集团、国网大庆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供热科负责人兼任,联系电话:0459-4666901。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抢险组、技术组、材料供应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信访接待组。
2.2主要职责
2.2.1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2)负责事件处理过程中问题的决策工作,包括人员、资源的调动和配置,抢险费用的使用等。
(3)负责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指挥、协调具体工作。
(4)负责报请启动预案和终止响应工作。
(5)负责事件有关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后勤保障、抢险技术方案的制订、抢险物资的调动及抢险协调等工作。
(2)负责抢险救援时的对外沟通协调工作。
(3)负责处理事件时产生的人员开支、材料、设备等费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5)负责应急信息汇总、上报、传达。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管局负责本预案演练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应急抢险具体组织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解决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资金。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对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工作及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对供热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
(5)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燃煤供应、运力保障。
(6)市卫健委负责现场救护、运送伤员、组织医院抢救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件所在区域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保障交通运输。
(9)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成立本地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应急抢险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抢险演练工作;负责本地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其职责权限,参照本预案关于县区政府的规定,开展高新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1)其他成员单位按其各自经营业务范围,保障供热突发事件所在区域应急情况下的水、电、气供应,提供应急设备和技术支持。
3.监测分析及信息发布
3.1信息监测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供热信息。
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要与各供热单位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
3.2风险分析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供热单位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程度,预判可能发生停热事件的,要立即将事件具体情况、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他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3信息报告与发布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即时向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按相关规定发布。
4.应急响应
4.1报告程序
4.1.1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供热单位向属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属地供热主管部门上报本级政府和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4.1.2供热突发事件属于县区应急处置范围的,事件所在地县区启动本地区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行组织处置;县区应急抢险力量无法完成抢险救援工作时,可向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申请。
4.1.3供热突发事件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由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2指挥程序
4.2.1启动应急响应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综合组下达抢险命令,由综合组通知各组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并按预案规定的抢险程序,根据现场应急抢险工作的需要,指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4.3抢险程序
4.3.1市供热突发事件抢险队伍进入现场后,根据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结合实际,快速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4.3.2抢险任务明确后,各小组按分工开展工作。在抢险过程中,各单位要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全力支持;对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机械设备、人员等,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直接调遣,各单位全力配合。
4.4抢险措施
4.4.1供热单位燃煤紧缺或者煤质差导致停热或者供热能力严重受损,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市发改委调拨应急燃煤,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司其职,保障燃煤供应。
4.4.2突发停水、停电导致停热,县区政府协调供水、供电部门尽快完成抢修任务,同时,供热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补水、发电,必要时,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调集全市力量进行补水、发电。
4.4.3供热单位弃管导致停热,市政府组织市热力集团或者其他有供热资质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同时启动应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支付。
4.4.4供热单位锅炉房、换热站及供热管网发生故障导致停热,由县区政府组织本级应急队伍协助供热单位进行抢修;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实际组织市热力集团、市建安公司等全市力量进行抢修。
4.5响应终止
应急工作结束后,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5.后期处置
5.1成立事件调查小组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事件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
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5.2总结评价
5.2.1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2.2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保障措施
6.1指挥保障。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设立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及供热数字化监管系统,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6.2资金保障。充实应急专项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需要。
6.3技术保障。各县区政府要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各项专业技术人员,完善抢险指挥体系,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
6.4物资保障。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设施设备,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5水电气保障。供电、供水、供气运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供电、供水、供气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采暖用电、用水、用气的供应。
6.6通讯保障。供热期内,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6.7宣传培训。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对城市供热、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进行宣传,同时,对成员单位参与城市供热应急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8奖惩机制。市政府对在供热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城管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结合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7.2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8.1.2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大庆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2.1.3指挥长职责
2.1.4副指挥长职责
2.1.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6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县(区)级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Ⅲ级(市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4.1.2响应措施
4.2县(区)应急响应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5.1.1事件分级标准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5.2.2信息报告内容
5.3指挥和协调
5.3.1 Ⅲ级(市级)指挥和协调
5.3.2县(区)指挥和协调
5.4新闻报道
5.5应急处置终止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6.2应急经费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7.保障措施
7.1粮食储备
7.2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7.4通信保障
7.5奖励和处罚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修订
8.3预案施行时间
9.名词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防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庆市辖区内,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配送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并指导县(区)粮食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大庆车务段、大庆市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负责人。
2.1.2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宣传口径,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向社会公布信息,满足百姓知情权,确保社会稳定。
2.1.3指挥长职责
负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全面工作。
2.1.4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负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2.1.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粮食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配合市商务局做好粮食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监测分析粮食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监测预警价格信息和信息引导,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组织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做好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及主食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粮食消费及市内粮源调拨的落实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配合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粮食应急保障职能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市粮食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市商务局会同市粮食局做好粮食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监测分析粮食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监测预警价格信息和信息引导,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因自然灾害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灾情统计、通报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市场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大庆车务段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对粮食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事件中新闻报道的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和记者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发布权威信息,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有效引导社会预期。
大庆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工作方案,并报送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备案。
2.1.6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大庆车务段、大庆市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人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研究制定应急事件新闻发布稿和应答口径。
(6)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工作方案。
(7)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县(区)级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级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符合县(区)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按程序启动。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省内、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消费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信息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发改、粮食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根据粮食市场波动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启动Ⅲ级(市级)响应。
4.1 Ⅲ级(市级)应急响应
应急状态的供应粮源首先是市级储备,如果不足,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给予供应保障支持。
4.1.1启动条件
市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启动Ⅲ级(市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出现Ⅲ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经省政府决定后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同时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其他配套措施。
省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进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区)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市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通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级储备粮供应不足时,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4)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一是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二是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三是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县(区)应急响应
经省政府决定后,县(区)政府可以制定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在报请省政府决定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应对粮食突发事件。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执行《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粮食应急事件分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两级”的规定。
5.1.1事件分级标准
执行《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具体如下: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省内2个市(地)以上或省会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省内1个市(地)较大范围或大中城市(省会除外)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接到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分析事态发展,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Ⅲ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要按照本级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做出评估和判断,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时间、地点、损失情况以及受其影响粮食市场波动情况。
5.3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
5.3.1 Ⅲ级(市级)指挥和协调
省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市级)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到。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指挥长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5.3.2县(区)指挥和协调
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到。分管副县(区)长任指挥长,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指挥长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5.4新闻报道
粮食应急事件发生后,按照各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应急处置机构中设立新闻宣传组,统筹协调应急事件新闻报道和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涉事部门相关负责人、上级驻我市和市内主要新闻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和报道等要求开展工作。
5.5应急处置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置终止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针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清算
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和现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级负担。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市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保障措施
7.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市政府按照省里要求建立市级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特别是城市及周边地区的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油,确保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7.2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进入Ⅲ级(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配送及成品粮供应,要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实施。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进行政策上、资金上的支持,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工作的开展。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要求及“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原则,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选择一些信誉好的涉粮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大中型连锁超市(商场)、放心粮油店及其他粮食企业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市粮食局根据加工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应急加工企业数量,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选择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时,优先选择具备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和承担军粮加工等任务的企业,以更好地满足应急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需要。
做好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和储运企业的建设,为应急粮食的储备、调运做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市粮食局指导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地区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地区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储运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配送和供应。
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督促应急供应、应急加工、配送网点和应急储运等企业加强应急粮食供应、加工、配送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7.5奖励和处罚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和问责。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由市、县(区)分级筹措保障。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修订
预案要实施动态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原粮、成品粮、食用油。
本预案所称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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