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94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980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83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860元/人年、半护理8460元/人年、全护理9060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83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2256元/人年、半护理2856元/人年、全护理3456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47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4470元/人年、半护理5070元/人年、全护理5670元/人年;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47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1194元/人年、半护理1794元/人年、全护理2394元/人年。
(三)各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执行省级指导标准,在此基础上,各县可自行提高并公布。
二、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资金筹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三、有关要求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各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要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2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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