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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2-000294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 2021-11-22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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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前期统筹预控管理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严禁违法发包,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具体技术措施,根据技术措施测算确定要求工期,并按照规定列支相应费用。压缩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10%(不含)的,应组织专家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质量安全符合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三)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该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质量主管、安全主管等专职人员,明确其质量安全责任和上岗要求,专职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完善日常工作考核机制,对不称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更换调整。

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聘用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所需费用应报审批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

(五)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鼓励制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划,列支相应创优奖励费用;创优目标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予奖励。

(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贯彻落实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质量安全例会制度、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和治理制度、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和履约检查制度、工期管理制度、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主要建筑材料公示制度、样板引路制度、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奖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七)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并对勘察质量进行管理。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图设计范围和设计深度要求,签署设计合同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任务书和开展设计所需的其他资料。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设计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送审;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送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八)优化从业人员生活区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划拨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生活区建设用地和相关费用,并提供水电等市政配套条件。督促施工单位对生活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改善从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强化建设施工过程管理

(九)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设置和投入的机构和人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设计单位加强施工现场指导和服务,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发现上述单位及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施工单位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的,以及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十)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应加强进场材料管理,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对建筑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进行抽查,严格控制材料进场关;对材料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监理单位见证员不履行职责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鼓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见证员,确保送检样品真实、有代表性。建设单位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过程及钢结构构件的制作过程实施抽查。

(十一)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二)严格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建设单位应对进场建筑材料、工程实体和内业资料质量进行检查管理,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抽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十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系统识别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等有效措施控制安全风险,实现精细化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十四)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和使用管理,根据工程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或一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危大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定期对施工、监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力度,推行《大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导图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到位。

(十六)推进智慧工地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应用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逐步实现施工现场智慧管理。

(十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单位应牵头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应急救援体系,编制质量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新冠疫情等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强化应急处置。

(十八)有关事项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各参建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行为的,应当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严格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管理

(十九)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并经工程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工改系统”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施工图纸、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经联合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十)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责任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二十一)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督促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工程资料,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积极推行工程资料电子化,确保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

(二十二)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纠纷协调处理机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强化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时,应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对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应组织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四)强化信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对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内涉及质量安全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的信息。

(二十五)强化责任追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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