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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大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大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1-11-22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大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大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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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大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大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0

大庆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2.3应急指挥场所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准备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响应启动

4.3分部门响应

4.4分灾种响应

4.5现场处置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信息公布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5.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6.恢复与重建

6.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6.2调查评估

6.3征用补偿

6.4灾害保险

7.应急保障

8.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预案管理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大风、寒冷天气、高温天气、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县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卫健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庆海事局、大庆银保监分局、国网大庆公司、大庆水文局、省防洪工程管理处、大庆车务段、大庆航空救援支队、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中国移动大庆分公司、中国联通大庆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庆分公司、昆仑能源黑龙江分公司、市水务集团、大庆萨尔图机场等。

2.2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县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台风、暴雨、暴雪、高温天气、寒冷天气、大风、大雾等灾害由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3应急指挥场所

2.3.1基本应急指挥场所

基本应急指挥场所设在市气象局。在大庆市气象台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机动应急指挥场所

机动应急指挥场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移动气象台)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加密气象观测站网,共享水文等雨情信息,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教育、水务、水文水资源中心、农业农村、工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健、城管、民政、林草、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水务、水文水资源、林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气象监测信息实时提供气象部门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预警信号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市级应急广播系统、移动短信群发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通信公司以绿色通道方式通过手机向影响区域的公众全网发布。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报告。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健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自然资源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大庆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农作物发生大面积病虫害时,农业农村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发改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电力设施受灾抢修或者需要电力部门配合供电时,在需要排涝、压占土地等的情况下,国网大庆供电公司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备,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以保证供电和抢修。当气象灾害影响到石油、石化、炼化等企业安全生产或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危害时,企业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防灾自救,保障安全平稳生产。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大庆车务段、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大庆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大庆军分区、武警大庆支队、市消防支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根据各县(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城管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交通运输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配合国家、省民航部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排涝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草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防控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抗旱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和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指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对积水严重路段进行指挥疏导交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寒冷天气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指挥、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易发生事故的结冰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电力部门做好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及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看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城管部门利用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天气、路况预警预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雪保通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配合国家、省民航部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卫健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高温天气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做好高温期间的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及相关应急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看护,及时开展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部门做好城市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水务部门做好协调上游水源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健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指导预防高温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为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的指挥、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海事部门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加强船舶水上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配合国家、省民航部门运行计划调整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政府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必要时请求邻近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助。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号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市政府同意。

5.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省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6.恢复与重建

6.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政府。

6.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7.应急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市内通信企业采取措施,恢复灾区遭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信部门协调申请省和国家的药品储备物资。

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保障,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自然灾害应急保障职能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8.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8.2责任追究

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按照《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预案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出现《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修订预案内容情形的,应及时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则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寒冷天气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附件:《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 Ⅰ级响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即启动Ⅰ级响应:

(1)台风:预计将有15个以上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9级以上(含9级)大风。

(2)暴雨: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300毫米,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0毫米。

(3)暴雪: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50毫米,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40毫米。

(4)大风: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以上,或者有5个以上(含5个)国家站已经出现12级以上的阵风。

(5)寒冷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北部地区低于-42℃、南部地区低于-38℃,并持续3天。

(6)高温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41℃,并持续3天。

(7)大雾:我省有30个以上(含30个站)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时间过12小时。

2. Ⅱ级响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即启动Ⅱ级响应:

(1)台风:预计将有8-15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9级以上(含9级)大风。

(2)暴雨: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0毫米以上,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00毫米以上。

(3)暴雪: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40毫米以上,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30毫米以上。

(4)大风: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有5个以上(含5个)国家站已经出现11级以上的阵风。

(5)寒冷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北部地区低于-40℃、南部地区低于-36℃,并持续3天。

(6)高温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39℃,并持续3天。

(7)大雾:我省有30个以上(含30个站)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10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时间过12小时。

3. Ⅲ级响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即启动Ⅲ级响应:

(1)台风:预计将有至少10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8级以上(含8级)大风。

(2)暴雨: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50毫米以上,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90毫米以上。

(3)暴雪: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30毫米以上,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毫米以上。

(4)大风: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以上,或者有5个以上(含5个)国家站已经出现10级以上的阵风。

(5)寒冷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北部地区低于-38℃、南部地区低于-34℃,并持续3天。

(6)高温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37℃,并持续3天。

(7)大雾:我省有30个以上(含30个站)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15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时间过12小时。

4. Ⅳ级响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寒冷天气、高温天气、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即启动Ⅳ级响应:

(1)台风:预计将有至少15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7级以上(含7级)大风。

(2)暴雨: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20毫米以上,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60毫米以上。

(3)暴雪: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毫米以上,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0毫米以上。

(4)大风: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有5个以上(含5个)国家站已经出现9级以上的阵风。

(5)寒冷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北部地区低于-36℃、南部地区低于-32℃,并持续3天。

(6)高温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35℃,并持续3天。

(7)大雾:我省有30个以上(含30个站)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时间过12小时。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省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大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省份和相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服务保障中心等部门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级及有关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市交通运输局、大庆车务段、民航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县(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及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4.1.2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8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市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失踪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区)农牧业人口10%或3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针对我市灾情启动省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重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市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市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领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大庆车务段、民航部门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大庆军分区、武警大庆支队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省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8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区)农牧业人口7%以上、1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同时向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针对我市灾情启动省救助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重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市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市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领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大庆车务段、民航部门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大庆军分区、武警大庆支队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省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失踪2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区)农牧业人口5%以上、7%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减灾办按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重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领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大庆车务段、民航部门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大庆军分区、武警大庆支队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大、较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管理局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十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根据县(区)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解决不了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区)应急管理局、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区)、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市住建局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市级救灾资金,督促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县(区)级以上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市级和县(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市应急管理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市本级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区)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市通讯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区)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省、市、县(区)、乡镇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区)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县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市减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市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草、地震、气象、海事、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市减灾委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市减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市减灾委借助国家、省政府建立健全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助力发展我市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市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林草、地震、气象、海事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市减灾委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市减灾委开展市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立体覆盖。加快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市减灾委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区)政府应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方针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防控方针,坚持分级响应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简称市防治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大庆海关、大庆车务段、民航部门、大庆军分区、武警大庆支队、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Ⅰ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判防控形势,研究防控对策,指导县级政府做好辖区内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重大动物疫情社会舆论,组织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市科技局:负责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而引发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市直有关部门履行处置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职能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市城管局:负责市主城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跨市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卡点设置,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

市林草局:负责及时掌握人工捕获驯养野生动物饲养监管情况,野生动物分布情况。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期间动物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疫区内人居环境的消毒及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用作食品的相关动物产品及其食用制品经营和交易市场。

市司法局:在市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邮件、快件的检查,依法防止邮寄与疫区重大动物疫病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

大庆海关:负责对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进行产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

大庆军分区、武警大庆支队: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扑杀工作。

大庆车务段、民航部门:负责或协调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负责铁路和机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入境运输工具的消毒、检查和登记。

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本企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市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县级防治指挥部的设立及预案的制定

县级政府参照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其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2.1.5防治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调整

市、县级防治指挥部因领导职务变动或者工作分工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按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分工进行相应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调整。各级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因部门领导变化需要调整指挥部成员的,由相关成员单位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相应调整。调整防治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应当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防治指挥部名义行文通知各有关单位。

各级防治指挥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及时调整组成部门及其职责,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1.6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市防治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组织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承担市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3.2分级标准

分级标准按照《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所确定的以下分级标准执行: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1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本省多数市地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④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30日内,本省有5个县或者3个市(地)以上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⑤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者发生。

⑥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⑦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②非洲猪瘟在30日内,1个市(地)有2个县(市、区)以上发生疫情或者1个县发生3起以上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⑤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

⑦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②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蔓延。

③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监测、预警和报告

4.1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将监测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计划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保证监测质量。各级政府组织乡村动物防疫组织人员或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大庆海关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4.2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所在地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确诊。

4.3.3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4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临时隔离等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及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在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后,市、县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面开展排查监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在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县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将疫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5.2.3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市(地)报告动物疫情,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5.2.4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防治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县(市、区)报告动物疫情。市防治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县级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5.3.1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5.3.2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可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材料信息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源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监管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也可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应共享工作进展信息,随时报告给材料信息组。

5.3.3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公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区依法进行封锁;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工作,控制疫源流动。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工作。

扑杀处理组由市或县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与畜主沟通,实施动物的扑杀、销毁;尸体搬运、装载、入坑;有关疑似污染的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等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无害化处理选址。

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生人兽共患病时参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调查、疫源追溯追踪、疫情相关动物产品的追踪。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消毒灭源组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疫情监测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监测工作。

材料信息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会议组织等。

专家指导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关注舆情动向。

物资保障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保障挖沟机、推土机、土方运输车、油槽车、消毒车、动物尸体密闭运输车等车辆满足工作需要,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市场监管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5.3.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市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政府应当参照市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相应的组织机构。

5.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5毗邻市县和相关市县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的措施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6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兽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7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8信息发布

动物疫情信息以国家或省级公布为准。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普宣传防控知识,针对公众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6.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按规定经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逐级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7.2表彰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7.5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恢复畜牧业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7.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畜主、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8.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8.2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8.3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省政府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8.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8.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大庆支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6物资保障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结合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相关应急储备标准建立应急物资动态储备机制。

应急储备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合理计划,应急储备物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需储备物资,指按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相关应急储备标准平时经常储备的物资,部分物资需定期更新;另一类是随时可调用物资,指应急时可以随时快速调运至疫情现场的物资。两类物资主要包括:

诊断试剂及耗材:各类动物疫情诊断试剂盒或诊断耗材。

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扑杀设备:大中型动物扑杀器。

免疫设备:连续注射器、针头、疫苗保温箱。

监测设备:采(送)样箱、采血贮血器、离心管等。

消毒设备:包括高压喷雾消毒机、便携喷雾消毒机、火焰消毒机、消毒容器等。

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隔离服、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定位仪、电脑等。

封闭设施设备:帐篷(保暖房)、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应急灯等。

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8.7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8.8技术储备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9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做好防控宣传工作。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宣传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9.预案管理

9.1培训和演练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市、县级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9.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级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9.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预案与本预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10.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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