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大庆市市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楼使用功能,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8〕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市区范围内产权合法且无纠纷、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已投入使用的多层住宅楼加装电梯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本着业主自愿、政府帮助、依法依规、自行实施的原则进行。
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应当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电梯拟设位置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满足规划、结构、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等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政策研究、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应当由市级承担的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负责筹集应当由区级承担的补助资金。
区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加装电梯业务窗口。区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宣传、动员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辅助性工作,对本住宅小区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加装电梯项目及时报告辖区主管部门。
电力、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通讯、网络等相关单位负责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涉及的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负责配合申请主体向设计单位提供电力、管网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项目的申请主体,负责意见征集、签订协议、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申请主体可以委托1-3名业主代表作为承办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委托电梯生产经营或施工安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承办主体代理上述工作。申请主体应当与承办主体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及使用维护费用等由申请主体通过协商确定,可以结合楼层受益大小按比例承担。
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包括电梯购置费、设计费、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安装费等。申请主体承担的电梯工程费用可以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使用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当超过实际承担费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
因加装电梯对住宅采光、通风等造成影响的,可通过协商给予受影响业主适当补偿。
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实施加装电梯。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用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用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 确定加装后,申请主体就有关事项形成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
第九条 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事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条 申请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专项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试行)》等规范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工作负责。
审查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主体应当到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指定业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二)加装电梯专项设计;
(三)委托承办主体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十三条 窗口受理材料后5日内,由牵头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联合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联合审查通过后,牵头部门将电梯专项设计文件(总平面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由各审批部门发放许可或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不改变既有住宅楼主体结构承重体系、不占压道路红线的加装贴建式电梯项目,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加装电梯项目属于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是,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项目涉及管线迁移改造的,供电、给排水、热力、燃气、通讯、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配合申请主体实施管线迁移改造。
第十八条 申请主体应当采购取得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的合格电梯。
第十九条 申请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安装。
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责任义务,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对电梯施工安装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拟进行安装的电梯情况告知市市场监管部门。
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加装电梯项目,辖区住建、市场监管和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各参建主体和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对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加装电梯项目,辖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给予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加装电梯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主体应当组织设计、电梯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依法办理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加装电梯项目,辖区住建部门对申请主体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住建部门备案。
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单位为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鼓励申请主体或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主体已按本办法规定完成电梯加装和使用登记,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领取补助资金。
(一)4层及4层以上多层住宅楼(地下室、阁楼不计入层数);
(二)由相关业主出资、电梯权属归相关业主共同所有。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完成电梯加装的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补助资金。
补助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申请补助应当在此之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对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每部电梯15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其中,市政府补助10万元,区政府补助5万元)。
区住建部门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确认后,填报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于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分两批报送市住建部门。
市住建部门汇总全市补助申请后,提交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
各区收到市级拨付的补助资金后10日内,按照申请主体的费用承担比例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加装电梯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住宅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 已经完成加装电梯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于本办法公布后90日内补办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实施的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县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庆住建规〔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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