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的通知
庆城管规〔2021〕2号
各县、区城管局,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管理局:
为保证《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我局制定了《〈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中,“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本《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doc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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