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庆住建规〔2021〕5号
各县住建局、各银行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利,降低交易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庆监管分局
2021年7月30日
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庆监管分局按职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行业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购房款项)。
第五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完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
第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全程监管。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同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按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子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对应多幢的应按照同一监管账户中层数最低楼宇对应的资金使用节点进行设置。
监管账户开立后,由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将监管账户信息载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处公示资金监管协议及监管账户等信息。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向购房人收取房价款,购房人凭《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涉及购房人贷款的,购房人须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监管项目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所需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包括建材费、人工成本、机器使用费、水电线路安装费等)。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监管机构拨付给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预售项目预售均价×预售建筑面积×40%。
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资金由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申请使用,但应当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支付配套费、税费等。
第十二条 重点监管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封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0%;
(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0%;
(四)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并解除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对信用优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重点资金监管额度,对信用不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可以适当上调重点资金监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按节点向资金监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提供预售证;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提供现场照片及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提供备案证书;
(四)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材料的,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拨付使用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通知书》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办理拨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向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撤销购房合同退款申请表》,提取该套房屋监管资金。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证明文件;
(三)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情况属实的,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开户银行、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将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及时社会公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2、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3、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暂停或终止其商业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2、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3、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处于监管状态的,仍按原规定监管,直至监管解除。原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2日起发布的《大庆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庆房联发〔2015〕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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