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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庆政办规〔2021〕7号
  • 2021-08-16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规〔2021〕7号

日期:2021-08-16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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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提倡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管理模式,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全过程全流程智慧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发挥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作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质量手册等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相应计价依据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除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政府投资工程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实行优质优价管理,在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中明确有关优质优价的条款。

(三)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完善日常工作考核机制,对不称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更换调整。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勘察质量进行管理。

(五)明确设计范围和设计深度。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图设计范围和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中应当约定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变更时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签署设计合同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任务书和开展设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六)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送审;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送审,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七)编制项目质量管理方案。项目开工前召集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编制质量管理方案,对参建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工作交底。管理方案包括:质量目标、总工期和各阶段工期目标、质量管理标准化内容、工程质量管控要点、质量管理巡检点和停检点及有关工作制度。

(八)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对进场建筑材料、工程实体和内业资料的质量进行抽查,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抽查,审查完成工程量报表并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以及监理单位有转让监理业务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十)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

(十一)组织系统联调联试。在工程预验收阶段,按设计功能要求组织编制联调联试方案,重点对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通风空调、电梯以及对安防、设备控制等进行联调联试验收。

(十二)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联合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不得交付使用。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十三)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处理机制,在保修期内每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到期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且无异议后,方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

(十四)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对于上级要求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政府投资工程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程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在节约投资成本的同时提升项目品质,有效规避风险。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一)编制项目勘察方案,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二)设计范围符合设计合同和设计任务书要求,设计深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

(四)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五)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重大和复杂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六)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质量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转包、违法分包,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施工前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三)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

(六)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对施工主要工序、关键节点实施样板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自检、报验和验收。

(七)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开展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实行质量行为规范化、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管理,提高创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意识。

(九)按规定做好施工质量验收文件资料的编写、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竣工图纸和交档文件资料真实、完整。

(十)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负责对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一)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按照合同约定设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与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监理人员。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三)监督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发现施工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履职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四)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建设单位。

(五)对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审查,对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封样、送样过程进行见证,形成见证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进行签字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拒绝签字,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七)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履职履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单位工程完工后,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组织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九)按照监理规范要求整理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质量检测责任。

(一)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充实监督人员,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结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在7日内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督依据、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以及监督检测的内容、监督抽查和监督巡查频次、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工程质量监督组人员等。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抽查下列内容: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节能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

(二)涉及结构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工程实体质量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行为情况。

(二)施工单位质保体系运行,质量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对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报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等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情况。

(三)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发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及时处置、上报等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情况。

(四)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进行勘察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情况。

(五)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开展监督抽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责令改正;属于违法违规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及时向政府报告。

根据工程实体、质量行为、内业资料以及质量管理要点管控审核等情况启动倒查工作机制,调查核实相关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责任,形成报告后报本级政府。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时,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参与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1.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指挥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若干措施

   2.政府投资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附件1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指挥部)

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措施

 

一、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工程指挥部)要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考核机制。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质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施工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对不称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更换调整。

二、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合法有序进行。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参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三、加强各参建主体市场行为管理

加强各参建主体市场行为管理。在监理、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及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人员及资格与合同、中标通知书相符。杜绝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严禁违法分包。

四、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一)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督促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规范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并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能力和监理效果进行有效监控,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可要求监理单位调整。对监理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工作进行抽查。

(二)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抽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三)加强进场材料管理。对建筑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进行抽查,严格控制材料进场关;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签订委托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对材料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确保送检样品真实、有代表性。

(四)参加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会议要求,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五)建立工程质量分析会制度。当工程实体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项目部随时召开分析会,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

(六)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制度。质量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2次;对关键部位、重要节点的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掌握工程质量情况。

(七)要求施工单位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在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有关实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履约。

(八)建立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综合考评,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未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标准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九)牵头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对工程质量实行标准化管理。

(十)对质量管理要点进行审核。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相关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建设各阶段质量管理要点管控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形成书面记录。

五、严把竣工验收关

在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预验收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质量问题未整改合格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验收条件问题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确保通过验收的工程质量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做好保修期质量管理

对保修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适时组织工程质量回访,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消除工程质量隐患。

 

 

附件2

 

政府投资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第一条  前期准备阶段质量管理要点:

(一)勘察单位地质勘察和地下障碍物勘测。

(二)设计单位设计范围和设计深度。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

(五)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专家论证。

(六)施工合理工期确定。

第二条  开工前质量管理要点:

(一)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根据工程实际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配备齐全工程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三)监理单位项目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工程监理技术指导文件。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础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轻型动力触探和地基验槽,地下防水卷材和混凝土防水性能,土方回填压实,墙体防潮层做法。

(二)主体结构工程。钢筋规格和性能检验,钢筋加工和连接,预拌混凝土检验,试块留置与养护,主体结构梁、板、柱、墙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构件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和楼板厚度。

(三)砌体工程。砌块外观质量、容重和强度,砌筑砂浆配合比及计量,砂浆试块留置与养护,砌体的组砌方法,拉结筋的数量、长度和位置及锚固,砌体轴线偏移,不同墙体材料交接处质量控制。

(四)建筑外窗工程。外门窗的规格和性能,门窗框安装固定,洞口、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连接密封处理,现场气密性试验。

(五)外墙保温工程。保温材料密度、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基层处理,苯板胶粘接强度和粘接面积,固定钉长度、锚固深度,防火隔离带设置,保温材料粘结强度检测。

(六)屋面工程。隔汽层、保温层材料规格和性能,防火隔离带设置,防水材料的性能、铺贴做法,女儿墙、檐沟防水构造做法,淋水、蓄水试验。

第四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一)路基。测量放线,路床、路基几何尺寸,路基填料,涵洞回填,路基压实度、弯沉现场检测。

(二)基层。原材料及配合比,分层摊铺及养护,各层厚度,基层、底基层压实度、弯沉值、无侧限抗压强度,基层混凝土强度。

(三)面层。预拌混凝土强度、塌落度,混凝土铺筑及养护,混凝土抗折强度,沥青混合料质量,摊铺温度,压实度和弯沉检测,面层厚度;人行道铺砌材料规格和尺寸,盲道和无障碍铺设。

(四)附属工程。路缘石、侧平石安装,检查井及井盖规格、型号,路灯基础,接地装置及接地电阻检测。

第五条  市政广场和铺装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一)基层。原材料及配合比,分层摊铺及养护,结构层厚度、压实度,基层混凝土强度。

(二)面层。铺装材料规格和尺寸,砂浆配合比及计量,铺装平整度和坡度,伸缩缝设置,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质量,面层厚度。

(三)附属工程。排水措施,照明灯具,盲道和无障碍设置。

第六条  市政管道工程(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质量管理要点:

(一)管道基础。沟槽开挖,基础验槽,降水、排水,砂垫层。

(二)管道材质。管道材料规格、壁厚和性能检验,管道防腐层、保温层厚度和性能检验,补偿器型号,阀门性能检验。

(三)管道连接。管道接口焊接,焊缝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聚乙烯管道热熔、电热熔连接,法兰安装和连接。

(四)沟槽回填。回填材料,夯实机械配备,分层压实和压实度检测。

(五)构筑物。钢筋规格、混凝土强度和抗渗性能,预制检查井规格、外观和尺寸,安装位置和标高测量。

(六)功能性试验。管网系统试验(压力、强度、严密性),管网吹扫清洗,设备绝缘接地,设备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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