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通知
庆民发〔20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全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民发〔2020〕27号)精神,解决基层反应强烈的“社区万能章”等问题,切实减轻社区负担,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营造良好的社会民生服务环境,经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邮政局、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市残联等单位,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证明事项
(一)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按照民发〔2020〕20号文件及黑民发〔2020〕27号文件精神,取消文件附件中《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各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1)。同时,经过进一步梳理我市相关证明事项及法律法规,并征得各相关单位同意,取消以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4个类别证明事项(详见附件2)。
1.“五七工”“家属工”证明
2.身体健康状况证明(包括卧床证明、精神残疾证明、无行动能力证明等)
3.无劣迹证明(思想品德证明)
4.收养子女证明
(二)特殊情况要方便居民办事
在全国其他城市未全面取消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之前,对于我市到外省市人员在办理异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外省市确有要求的,根据只在一个层面、只盖一个章、出具一次证明、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按照特例出具证明。
二、合理规范社区(村)证明出具工作
(一)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并提供统一规范表单样本,以上出具证明要件要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凡是涉及社区(村)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按照国家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证明出具程序出具。
(二)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按“摸底排查、全面实施和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在完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出具证明状况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形成出具证明情况清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修订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地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制度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各县(区)要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形成总结报告。市民政局将会同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要本着以下原则,加快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证明事项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核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依托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利用。对于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要件中需要核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协调相关单位查询核实;对于暂时无法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或单位之间协调查询核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查或有偿委托第三方服务。
二是建立个人承诺诚信机制。对于数据信息缺失、确实无法查询核实的证明事项,通过个人书面承诺告知的方式解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审批服务需要,明确个人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形式、要求及相关责任、义务,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三是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建立公开曝光机制,对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建立强制纠正机制,将上述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提高重视程度,充分认识改进和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从根本上纠正“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现象的直接、有效方法。要站在方便群众办事、减证便民的角度,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给群众办事设置障碍。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引发矛盾上访的,由要求出具证明事项的单位做好解释和矛盾处理工作,真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三)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大力宣传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减少居民办事环节,减轻基层负担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国家、省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2.大庆市梳理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大庆市民政局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庆市公安局 大庆市司法局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庆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1
国家、省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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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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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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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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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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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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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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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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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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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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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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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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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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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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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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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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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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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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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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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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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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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附件2
大庆市梳理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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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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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五七工”“家属工”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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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体健康状况证明(卧床证明、精神残疾证明、无行动能力证明) |
当事人据实提供体检报告、医院诊断、残疾证等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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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劣迹证明(思想品德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自行组织考核认定或到有关单位查询犯罪记录、个人信用等相关情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配合了解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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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养子女证明(无领养子女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收养证》、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未收养子女的情况由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查询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有关情况,确实无法查询核实的,采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过个人书面承诺的方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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