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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庆政办规〔2021〕3号
  • 2021-06-01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规〔2021〕3号

日期:2021-06-01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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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



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冬季采暖,减轻其物业服务方面生活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低保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和市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的采暖费和物业服务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政策研究工作,参与资金筹集。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审核、资金结算和发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对象认定、申请受理、初审和补贴金额确定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的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拥有自有住房且实施物业管理的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可以申请采暖费和物业服务费补贴;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不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可以申请采暖费补贴。

同时符合其他渠道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补贴渠道。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自有住房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

(一)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具有认定权属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无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房发票。

(三)征收、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住房。

(四)暂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承诺为本人所有的平房。

第六条  已享受其他渠道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且其他渠道已按照住房建筑面积全额补贴或者实际补贴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不予重复补贴。

拥有自有住房但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不予补贴。

第七条  对补贴对象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区民政部门应当坚持合规、合理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集体决策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范围。

第八条  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一)采暖费补贴原则上按照采暖期一次性发放,物业服务费补贴原则上按照自然年度一次性发放。

(二)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面积以60平方米为最高补贴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补贴,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补贴对象自行负担。

(三)补贴对象住房属于集中供热的,采暖费补贴付给供热企业;属于自行采暖的,采暖费直接发给个人;物业服务费补贴直接付给物业企业。

第九条  采暖费和物业服务费补贴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一)集中供热的,采暖费补贴金额为补贴面积与当年居民供热价格的乘积。

(二)自行采暖家庭(平房),采暖费补贴金额为每户1200元。

(三)物业服务费补贴金额为补贴面积与住房所在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乘积。

第十条  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每年1015日前,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第五条规定的对应材料,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采暖费及物业管理费补贴申请表。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020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区民政部门。

对于居住在平房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住房产权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同时附房屋内部和外部照片。

(三)审核。区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将数据汇总后报市民政部门,并将审核结果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四)汇总。市民政部门于每年1110日前将各区上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于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区财政部门。

(六)补贴发放。各区民政部门会同各区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结合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待遇享受时间和动态管理情况,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和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低保家庭采暖费补贴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拨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

特困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

物业服务费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参照上一年度采暖费、物业服务费补贴资金支出情况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采暖费和物业服务费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暖期是指当年1010日至下一年度420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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