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庆政规〔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森林草原经营主体要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作为第一要务,逐级落实责任。要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加强防灭火实战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综合能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扑火队伍要靠前驻防,保持临战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重兵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持依法打击森林草原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惩;对失火、纵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除经依法批准外,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点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当依法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森林草原防火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讯等,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播放《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公告、高火险信息、公益广告、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督导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将隐患问题当作事故对待及时督促整改。对各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不利、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问责。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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