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庆市监规〔2021〕1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现将《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
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10 号)要求,现就我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以全面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强化监管与服务并重,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电梯维保模式,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积极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守好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
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二)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三)提升工作效能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四)强化智慧监管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动物联网技术应用,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试点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
通过试点,进一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着力提升电梯维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全市实际细化试点申请、试点确认和公开、试点监督和评估、试点退出等配套措施,明确试点工作进度,落实试点任务和责任分工。组织全市电梯安全监察、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进行试点工作动员部署。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
组织开展试点方案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先选取1区1县参加试点,逐步扩大到2-4个县区,具体试点区县安排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发文通知,稳步有序推进改革试点,统计分析并反馈试点情况,科学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根据情况反馈,协调、指导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试点工作监督检查。指导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广泛宣传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鼓励满足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等单位,申请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
(三)试点总结经验阶段(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总结梳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主要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全面分析、评估、提炼试点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形成试点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推广改革试点成果准备。包括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参加试点的县区局试点工作总结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四、试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
1.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条件
(1)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
(2)近三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具备维保工作信息化管理能力。
(3)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在企业、试点所在市地局和县区局官网上任选其一公开,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
(4)近12个月内未被行政处罚的。
2.参与试点项目的使用单位
(1)试点项目的电梯由独立部门自管或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按照《电梯使用管理规范》(DB2306/T 030-2018),切实有效实施电梯的安全管理;
(2)依法配备足额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3.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
(1)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
(2)经大庆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以下简称大庆市特检所)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
(4)如有装设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应保持持续在线,并提供接口供监管部门、使用单位查询维保信息。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注2-3明确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暂不纳入试点。
4.按需维保周期
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使用单位根据远程监测系统功能或者维保合同模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制造单位电梯技术文件要求、电梯实际情况、使用工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等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按需维保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项目。
(1)对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 个月;
(2)对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 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3)实施其它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5.试点程序
(1)试点单位申请
试点县区内申请参与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附件1),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在市政府网站公示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有质量安全等方面异议,经核查属实的,不予确认。
(2)试点项目申请
具有按需维保资格的维保单位根据设备情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要求,制定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至少包含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居民住宅小区还应在电梯基站、轿厢等便于阅读的位置进行公示。维保单位向试点县区提交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维保质量目标承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名单》(附件2)以及相关见证资料,试点县区对试点电梯进行核实,符合试点条件的,将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名单在县区官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试点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或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将试点单位和电梯在“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上标注为按需维保试点。
6.组织实施
(1)试点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可查证,每季度报送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同时,维保单位要对电梯安全故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巡检,强化维保质量监督和日常运行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
7.过程监管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接收到的试点项目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试点项目进行监督。试点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责令试点单位限期整改:
(1)试点项目未按维保方案实施维保;
(2)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
(3)电梯安全质量方面投诉举报较多并经核实的;
(4)发生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情况的。
8.退出机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维保单位退出试点:
(1)试点使用单位或者维保单位申请中止的;
(2)试点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不再具备试点基本要求的;
(3)发生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虚假电梯日常检查、维保、故障、运行等信息行为的:
(4)发现维保单位未能达到所承诺维保服务标准的;
(5)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电梯退出试点:
1)不再具备试点电梯基本要求的;
2)故障率明显高于该电梯上一年度平均故障率,或者频繁受到投诉举报,经查实为使用管理或者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
3)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9.保障措施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电梯使用情况日常检查,及时、准确记录电梯日常巡查和故障信息,持续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和维保单位未履行自我声明承诺的行为时,及时要求维保单位落实整改;出现试点终止条件时,停止实施按需维保模式,并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试点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按需维保”方案和维保计划开展现场维护保养工作,实时进行线上检查维护,根据电梯使用状况和远程监测结果实时针对性的维护保养,发现维保方案无法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时,应及时调整维保方案,定期向使用单位报告按需维保实施情况,切实履行自我声明和质量承诺。
(2)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试点单位、试点电梯事后监督检查,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督促试点单位及时上报电梯使用、维保及故障等数据信息,发现存在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二)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
1.强化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
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的查验,更好发挥电梯定期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电梯的检验工作由大庆市特检所承担。对所有超检验周期申报检验的电梯,检验机构要及时安排检验,并在受理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大庆市特检所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从检教育。检验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施检、公正施检,不得出现无故推倭、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2.规范开展电梯安全检测
强化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电梯安全检测责任,加强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发挥电梯安全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符合《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见 《意见》附件1)规定条件的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经过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经使用单位同意后,可以从事所维保电梯的自行检测工作。经核准取得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试点区县开展试点电梯的检测工作,但不得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检测服务。
3、试点电梯检验、检测周期的要求
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试点电梯定期检验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不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1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再进行1次定期检验。
4.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单位的条件
(1) 建立信息化检测工作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记录、储存、汇总、实时上传数据信息等,能够对接省市有关“监管平台系统”。
(2)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须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履行执业公示手续。
(3)自行检测单位要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要求(试行)》(《意见》附件1)中规定条件;
(4)社会检测机构应符合《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意见》附件2)中规定条件;
(5)公益性检验机构可以在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检测服务;
(6)首次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和机构,须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电梯检测机构首次工作报告单》(见附件6),并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5.电梯检验、检测试点电梯的条件
(1)已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
(2)近两年内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3)已办理使用登记、处于在用状态、经公益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有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保养;
(5)已与省(市)相关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有效连接,供监管部门、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实时查询检验、检测信息情况。
6.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程序
(1)确定试点单位。一是试点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3),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意见》附件1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后报省局确认。申请单位是电梯维保单位的,还需提供拟开展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二是试点单位为社会检测机构的,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电梯委托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4),同时提交试点电梯清单及相关材料。
试点单位提交材料包括:
1)试点申请单位自我承诺书;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方案;
5)电梯检测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检测人员在试点单位注册情况凭证、检测仪器清单、质保手册、电梯检测委托协议(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拟开展试点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委托意见(申请单位是电梯维保单位或社会检测机构的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和申请单位公章)。
市市场监管局在官网上公开公示符合开展检测试点条件的试点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
(2)确认试点电梯。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参加检验检测试点单位,向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提交拟开展《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附件5)等相关材料和信息,以及对应的经确认的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或电梯委托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等,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试点电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将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在官网上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在“监管平台”上进行标注。
(3)开展电梯安全检测。试点单位按照《意见》中《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检测工作,并在检测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特种设备监管平台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未通过“特种设备监管平台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采信。试点电梯检测费用可参照黑龙江省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相关标准,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
7.加强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监管
(1)落实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公益性检验机构申报检验;要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组织进行电梯检测,保障安全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对于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妥善存档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见证材料。如出现电梯退出试点的情况,应及时告知设备所在地的县区局,县区局要在省局平台更新标注信息。
(2)规范电梯使用标志。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明下次检验日期。检测合格后,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见《意见》附件3附录E),注明下次检测日期。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公示在轿厢内便于阅读的位置,并将电梯检测报告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3)建立检测试点退出机制。不再满足条件的试点电梯应退出试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单位应退出试点:
1)试点单位不能持续满足试点条件要求的;
2)因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试点单位未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开展检测的;
4)试点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
5)检验工作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6)检验检测质量抽查工作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7)电梯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8)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情况。
对于达到退出条件的试点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退出试点单位名单。对于不再满足条件的试点电梯,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取消电梯试点资格,在黑龙江省特种设备监察检验管理系统中对试点电梯进行标注。退出试点后的电梯,恢复每年1次的定期检验模式,由原定期检验机构按原检验周期开展检验。
加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加强本地区从事电梯检验和检测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持续保持资质条件和检验、检测能力;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质的及时移交核准发证机关,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氛围。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三)强化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推动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互联互通。鼓励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对在用电梯装设物联网系统。充分发挥“监管系统”、应急处置平台、电梯信息公示平台等功能优势,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公示信息、电梯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故障信息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有效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不断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和服务效率。
2.应用公众监督提升服务效果。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规范电梯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督促维保企业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3.大力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政府引导、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以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等电梯为重点,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大力提高保险覆盖面,切实发挥好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推广保险统保模式,提高保险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开展“保险+服务”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稳步推进
充分认识改进电梯维保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和属地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不断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改革工作要求,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范围
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改革试点的目标和方向、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检测的责任义务、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等内容。要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积极向相关单位宣传试点政策,调动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
加强对试点相关单位和试点电梯的监督检查,抓好电梯检验检测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区县市场监管局要组织落实好电梯维护保养和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得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变相减少安全管理投入,降低管理要求。
(四)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长效机制
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报送,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改革、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积累经验。请有关试点区县市场监管局自市局确定试点区县之日起,于每季度末的20日前,向市局机电特种设备科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局将根据各地试点开展情况,进一步做好指导和监督。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2.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名单
3.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4.电梯委托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5.电梯检测试点电梯名单
6.电梯检测机构首次工作报告单
7.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申请单位自我承诺书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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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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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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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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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许可证号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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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和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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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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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电梯数量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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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是否公开(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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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查询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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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保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按需维保工作,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要求,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若违反试点要求,自愿退出试点。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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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市场监管局确认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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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地)、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留存一份。2.拟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同意试点的书面意见书(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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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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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电梯使用 登记证号 |
下次检验日期(年月) |
是否纳入应急平台(是/否) |
是否购买电梯保险(是/否) |
保险有效期(年月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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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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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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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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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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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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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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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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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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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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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试点电梯名单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地)、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留存一份。2.工作标准声明、服务质量承诺、维保实施方案另行提供。3.拟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开展按需维保试点的书面意见(加盖公章)。4.经市(地)局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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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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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维保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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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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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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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维保单位 自行检测 |
电梯检验师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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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验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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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电梯数量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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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电梯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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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检测信息化系统并实现向 市场监管部门上传检测数据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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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申请电梯自行检测试点,保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要求,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若违反试点要求,自愿退出试点。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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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市场监管局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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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确认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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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单位、省、市(地)、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留存一份。2.维保单位申请时,须提供拟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参与电梯检测试点的书面意见。3.电梯检验人员注册情况、检测仪器、质保手册、检测试点方案、电梯检测委托协议等资料另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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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电梯委托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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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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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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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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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委托检测 |
电梯检测机构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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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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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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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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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电梯数量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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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电梯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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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委托检测机构是否建立检测信息化系统并实现向市场监管部门上传检测数据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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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申请委托开展电梯检测试点,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电梯检测工作,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要求,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若违反试点要求,自愿退出试点。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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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市场监管局确认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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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地)、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留存一份。2.所委托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首次工作报告单,以及检测试点方案、电梯检测委托协议等资料另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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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电梯检测试点电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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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电梯使用登记证号 |
下次检验日期(年月) |
是否纳入应急平台(是/否) |
是否购买电梯保险(是/否) |
保险有效期(年月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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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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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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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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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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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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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试点电梯名单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地)、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2.由维保单位申请试点的,须出具拟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参与电梯检测试点的书面意见。3.经确认的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或电梯委托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等资料另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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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电梯检测机构首次工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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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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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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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证编号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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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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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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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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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检测信息化系统并实现向市场监管部门上传检测数据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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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拟在 市(地)参与电梯检测改革试点,保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检测责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及时报送检测结果,确保电梯检测质量。若违反试点要求,自愿退出试点。 报告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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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市场 监管局 |
接收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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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报告单一式三份,电梯检测机构,市(地)、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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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申请单位
自我承诺书
我单位满足《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中对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特申请纳入大庆市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在此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要求。
2.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绝不出现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等不规范行为,坚决支持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3.依据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相应要求,对我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相应的修订,制定健全的检测管理制度与责任制度,确保质保体系运行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要求相符。
4.依据电梯检验检测改革与我单位质保体系要求,做好每年度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报告与检测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结论负责,做好检测报告的存档工作,检测报告保存至少2年,以备检查。
5.确保检测人员取得相应的资质,保证做到人员持证上岗。检测作业现场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保障,确保检测人员不从事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不推荐、销售电梯以及相关零配件。
6.严格把控检测质量,检测结果及时告知使用单位。
7.如发生《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中“试点退出机制”所列情况,我单位愿无条件停止试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承诺要求的行为,我单位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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