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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大庆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2-07-20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大庆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07-20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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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大庆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0


大庆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建立健全本市网络安全应急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以及发生在其他地区影响本市的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施设备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网络安全事件。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事件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一般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所确定的以下分级标准执行。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

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4)除上述情形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协同;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坚持政府主导、军地结合、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国家保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省通信管理局大庆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外事办、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营商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国网大庆供电公司、驻庆中省直企业、驻庆高校、大庆无线电管理处、大庆军分区等有关单位为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简单实用、操作性强的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和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健全预防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各项应急机制,同时密切配合,形成应对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工作合力。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网信办”),具体工作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是统筹协调组织本市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承担网络安全应急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工作和指挥部的事务性工作,组织指导本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员。

2.3市直各部门职责

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内设的网络安全职能部门、技术机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合作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2.4各县(区)政府职责

各县(区)政府在本级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定职责统筹协调组织本辖区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2.5网络运营者及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职责

网络运营者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我市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监测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网络安全事件。

3.2预警监测

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本单位建设运行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工作。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单位分别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安全监测工作。各县(区)网信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要求统筹组织开展对本县(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各县(区)、属地各单位要将重要监测信息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跨县(区)、跨单位、跨部门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3.3预警研判

按照相关法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预警研判及处理。

3.4预警响应

3.4.1红色预警响应

红色预警响应报请中央网信办统一组织实施,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和省统一行动,并做好本市的预警响应工作。

3.4.2橙色预警响应

1)橙色预警响应报请省委网信办统一组织实施,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配合省的统一行动,并做好本市的预警响应工作。

2)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委网信办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要求,组织预警响应工作,联系专家和有关机构,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组织资源调度和部门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3)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县(区)和单位网络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支撑队伍、相关运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件信息。

4)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针对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4.3黄色预警响应

1)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预警响应工作,联系专家和有关机构,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组织资源调度和部门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2)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县(区)和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支撑队伍、相关运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件信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就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省委网信办报送事件信息。

3)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针对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有关基础电信企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我市用户的服务合同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4.4蓝色预警响应

1)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开展预警响应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风险控制工作。

2)有关县(区)、单位及时将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报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省委网信办报送事件信息,向有关县(区)、单位进行通报。

3)有关县(区)、单位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针对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保持联络畅通,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5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预警,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应急处置

4.1事件报告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信息。有关县(区)、单位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消除隐患,同时组织研判,注意保存证据,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机制。确认为一般(IV级)或较大(级)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网信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对初判为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单位应立即报告本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本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上述信息按有关要求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4.2应急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级)。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4.2.1 Ⅰ级、级和级响应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件信息进行研判,属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启动级、级或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指挥体系。属于级或级网络安全事件的,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还需向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启动级或级响应建议,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省组织的级或级响应,做好本市相应应急响应工作。有关县(区)、单位配合国家、省、市组织的级、级或级响应,并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相应应急响应工作。

1)启动指挥体系。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履行权限内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职责。指挥部成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并派员参加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有关县(区)、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在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本县(区)、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或支援保障工作,相关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并派员参加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掌握事件动态。

跟踪事态发展。事件发生县(区)、单位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报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检查影响范围。有关县(区)、单位立即全面了解本辖区、本单位主管范围内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是否受到事件的波及或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及时通报情况。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上述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省委网信办和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有关县(区)和单位。

3)决策部署。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县(区)、单位以及专家组、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有关企事业单位等及时研究对策意见,对应对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4)处置实施。

控制事态防止蔓延。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县(区)和单位尽快控制事态,组织、督促相关运行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事态蔓延。

消除隐患恢复系统。有关县(区)和单位根据事件发生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留存日志、备份数据、保护设备、排查隐患,恢复受破坏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网络运营者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时处置各类网络安全风险及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等财产,并依法给予补偿。

调查取证。事发单位在应急恢复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人为破坏活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保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有关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依法为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市际协调。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自渠道和有关合作框架,开展与其他地区和社会组织的协调。

协调配合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引发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于引发或可能引发其他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事件的,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按照程序上报。在相关单位应急处置中,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4.2.2 Ⅳ级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的级响应,由市政府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

1)事件发生县(区)或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件发生县(区)或单位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报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上报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和省委网信办。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县(区)和单位。

3)处置中需要其他县(区)、单位配合和本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配合支持的,商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协调。相关县(区)、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4)有关县(区)或单位根据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报,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影响和损失。

4.3应急结束

4.3.1 Ⅰ级响应结束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束级响应。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的时限完成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涉及我市的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限完成。

4.3.2 Ⅱ级响应结束

按照省统一部署结束级响应。按照省要求的时限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Ⅲ级和级响应结束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结束响应,并上报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在72小时内完成,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在48小时内完成。

5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由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和单位,配合国家和省委网信办组织的调查和评估,并按程序上报。

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由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和单位,配合省委网信办组织的调查和评估,并按程序上报。

较大及以下网络安全事件,由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件发生县(区)或单位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并将网络安全事件相关总结调查报告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中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相关总结调查报告上报省委网信办。总结调查报告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原则上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天内完成。

6预防工作

6.1日常管理

各县(区)、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网络安全事件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网络安全检查、网络安全监测及预警管控、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容灾备份,健全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危害,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6.2演练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实战能力。各县(区)、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于每年的11月之前报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6.3宣传

各县(区)、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他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网络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

6.4培训

各县(区)、各单位要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知识列为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加强网络安全特别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和技能。

6.5重要活动期间的预防措施

在国家、省和我市重要活动、会议期间,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网络安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合做好我市红色或橙色预警响应工作。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县(区)、单位配合相应预警响应。有关县(区)、单位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蓝色预警响应。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隐患。

7保障措施

7.1机构和人员

各县(区)、各单位要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并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7.2技术支撑队伍

加强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援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网络安全技术机构和企业参与本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评估和认定本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各县(区)、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并加强与各级各类网络安全技术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7.3专家队伍

建立市网络安全应急专家组,职责是为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决策建议,并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各单位加强各自的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7.4社会资源

从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选拔网络安全人才,汇集技术与数据资源,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7.5基础平台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筹本市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网络安全应急基础平台和网络安全相关信息系统,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自身网络安全应急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应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6网络安全风险信息

各级网信部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网络安全社会组织、网络安全企事业单位加强网络安全风险信息搜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为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7.7技术研发和产业促进

有关单位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研究,不断改进技术装备,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政策引导,重点支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处置救援、应急服务等方向,提升网络安全产业整体水平与核心竞争力,增强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产业支撑能力。

7.8市际合作

有关单位建立市际合作渠道,签订合作协定,必要时通过市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7.9物资保障

各级网信部门应配备网络安全应急装备及工具。及时调整、升级软件硬件工具,不断增强应急技术支撑能力。

7.10经费保障

各县(区)、各单位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基础平台建设、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技术研发、预案演练、物资保障等工作开展。

7.11责任追究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本市对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

各县(区)网信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预案要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并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名词术语

   2.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程度划分说明

 


附件1

名词术语

 

一、网络安全事件及其分类

(一)网络安全事件。

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网络安全事件分类。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施设备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网络安全事件等。

1.有害程序事件分为计算机病毒事件、蠕虫事件、特洛伊木马事件、僵尸网络事件、混合程序攻击事件、网页内嵌恶意代码事件和其他有害程序事件。

2.网络攻击事件分为拒绝服务攻击事件、后门攻击事件、漏洞攻击事件、网络扫描窃听事件、网络钓鱼事件、干扰事件和其他网络攻击事件。

3.信息破坏事件分为信息篡改事件、信息假冒事件、信息泄漏事件、信息窃取事件、信息丢失事件和其他信息破坏事件。

4.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是指通过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组织非法串联、煽动集会游行或炒作敏感问题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事件。

5.设施设备故障分为软硬件自身故障、外围保障设施故障、人为破坏事故和其他设备设施故障。

6.灾害性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的网络安全事件。

7.其他事件是指不能归为以上分类的网络安全事件。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所承载的业务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四、重要敏感信息

重要敏感信息是指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企业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未经授权披漏、丢失、滥用、篡改或销毁,可能造成以下后果:

(一)损害国防、国际关系。

(二)损害国家财产、公共利益以及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影响国家预防和打击经济与军事间谍、政治渗透、有组织犯罪等。

(四)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违法、渎职行为,或涉嫌违法、渎职行为。

(五)干扰政府部门依法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检查、审计等行政活动,妨碍政府部门履行职责。

(六)危害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政府信息系统安全。

(七)影响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规律。

(八)可推论出国家秘密事项。

(九)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十)损害国家、企业、个人的其他利益和声誉。

 


附件2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程度划分说明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是指由于网络安全事件对系统的软硬件、功能及数据的破坏,导致系统业务中断,从而给事发组织所造成的损失,其大小主要考虑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划分为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严重的系统损失、较大的系统损失和较小的系统损失,说明如下:

一、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使其丧失业务处理能力,或系统关键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严重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或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十分巨大,对于事发组织是不可承受的。

二、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使其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或系统关键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或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十分巨大,但对于事发组织是可承受的。

三、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使用效率,使重要信息系统或一般信息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或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大,但对于事发组织是可承受的。

四、较小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短暂中断,影响系统使用效率,使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影响,恢复系统正常运行或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小。


 

大庆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大庆调查队为成员单位的市价格应急指挥部。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工作。

2.1.2指挥长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价格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2.1.3副指挥长职责

1)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根据我市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经指挥长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

3)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开展价格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5)完成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商品的建议。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或省政府实行的价格紧急措施或干预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与重大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业产品的生产供应及食盐的调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相关事宜,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督促有关县(区)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缓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通道畅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区)“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商品物资的应急供应,动用市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大庆调查队负责统计、监测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相关的数据。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含原粮及成品粮)的调控和供应。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可决定吸纳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另行明确。

2.1.5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全市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2)根据价格预警信息,判断价格突发事件级别,及时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

3)根据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4)收集、分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

5)向社会公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情况及价格信息。

6)综合各方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7)完成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成立由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为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下设8个工作组:

物资保障组由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局负责,成员为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

社会救助组由市民政局负责,成员为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数据保障组由市统计局负责,成员为国家统计局大庆调查队。

治安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市场秩序监督检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政策综合组、监测预警组由市发改委负责,成员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

2.2.2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及市价格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2.3县(区)政府职责

县(区)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价格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价格应急工作,建立完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价格应急防范处理机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价格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价格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者应急状态升级,由市价格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并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农业农村、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与价格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为开展价格分析预测预警提供信息支撑。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1.2报告内容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2)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3)相关措施建议。

4)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内容。

3.1.3报告形式和程序

1)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通过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2)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跟踪监测,实行每天一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预警监测点

市本级、各县(区)设置的价格监测点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实施跟踪监测。

3.2.2预警值班

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测人员和1名技术保障人员做好预警值班工作,同时保持移动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种情况迅速得到处置。

3.2.3市场巡查

全面开展市场巡查工作,重点关注价格舆情、市场供求变化、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等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及时约谈、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醒告诫书,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热线电话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采集价格信息。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市气象局,作为全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要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分级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为最高级别”的规定执行。

3.4.2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1)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波动,或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时的市场价格状态。(2)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3)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国务院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的规定执行。

3.4.3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按照《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的规定,属省级权限。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价格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共三级。

1)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实行定点、定品种、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巡视。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2)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监测网络、12315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举报信息,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4)执行突发事件处置措施。根据本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启动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5)建立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价格监管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4.2分级响应

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后,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警情级别,并按照本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全市各有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2)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严格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价格紧急措施。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处置,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上报省价格应急指挥部。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一线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定期通过市级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市发改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1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

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节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

启动一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随时报告制度,随时向市政府和省价格应急指挥部上报价格监测信息。

4)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县(区)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4.2.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调动全市各有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处置工作,事件信息随时报告市政府和省价格应急指挥部。

2)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严格落实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展变化,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报告市政府及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一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市发改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启动二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1次定点监测,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

启动二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节假日专人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

启动二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日报制度,每天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上报1次价格监测信息;

组织开展全市专项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品种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生产、销售各环节的价格和收费;

启动应急保障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4)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县(区)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4.2.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将事件信息报告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对各县(区)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价格应急指挥部、通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2)市发改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启动三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周1次定点监测,监控市场价格;收集、整理、汇总事发地及相关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

启动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10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

启动三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周报制度,要求事发地及相关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每7天上报1次价格监测信息,综合汇总后上报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通过市、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单位,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分为级、级、级三级,分级标准分别与三级、二级、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标准一一对应”的规定执行。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家以及我省关于突发事件报送时限要求,向本级政府及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核实确认后,立即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涉密信息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交换或专人送达,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立即电话报告,且在规定时限内补交书面材料。

5.2.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3紧急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发生后,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立即作出响应,按照职责和规定的权限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要包括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政府价格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上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5.4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应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价格应急工作,按照价格事权和工作分工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要提高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意识,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在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由各级价格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商,提出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迅速落实,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5.5新闻报道

5.5.1新闻发布机构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成立价格宣传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内突发价格舆情的新闻发布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5.5.2新闻发布原则与内容

新闻发布应坚持快速处置、大局利益、疏导有序、协同应对的原则。发布内容:一是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政策措施;二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真实情况,澄清不正确传闻或谣言;三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储备、货源组织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发布消费价格警示;五是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信经营;六是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5.5.3审查、发布程序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宣传、新闻主管部门请示或沟通协商,统一宣传口径,及时有序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发布要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及安排场次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媒体通气会、发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

5.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行终止:

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终止级应急响应措施。国务院或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终止级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区域内引发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终止级应急响应措施。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由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善后处置方案,经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善款和物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监督。

6.3总结评估

6.3.1开展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在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修改、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6.3.2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工作评估、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7保障措施

7.1联络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联络系统维护制度,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联络方式、分级联系方式,提供通讯录及通信备用方案,同时建立联络联系方式变更报备制度;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价格监测网络、12315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安全、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7.2资金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需政府负担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现行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必要时成立专家组,并依托相应科研机构,建立相应技术储备和应急处置技术保障支持系统。

7.4奖励与责任

7.4.1奖励

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坚守岗位,踏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价格突发事件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避免引起社会混乱。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予以奖励。

7.4.2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或应急信息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建立预案更新制度和备案制度。当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等情形时,由市发改委牵头,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及时更新,确保与市级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更新后的应急预案要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市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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