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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1-15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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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局各相关科室: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2022年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大庆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孟洋、张大鹏

联系电话:0459—6658566

大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21216        

大庆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

级执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和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陆上石油天然气、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与五位一体执法模式紧密结合,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主。

第五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分类分级执法,不影响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

第六条 根据所属行业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三)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单位;

(四)粉尘场所10人以上的涉爆粉尘单位;

(五)金属非金属冶炼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动态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一)上年度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三年;

(二)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一次被行政处罚五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一年;

(三)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联合惩戒期届满之日;

(四)逾期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合格后一年;

(五)被停产整顿或者正在被关闭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停产整顿期结束或者完全关闭退出之日;

(六)危险化学品、陆上石油天然气等高危行业领域试生产或者复产复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试生产或复产复工结束之日。

第九条 除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为一般检查单位。

第十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内执法管辖权限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定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检查单位名单,依托互联网+执法系统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库。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应当标注为重点一般。对动态纳入重点检查单位的变更,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章执法管辖权限分级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合理划分市、县(区)二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重点,原则上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

第十二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下列执法检查工作:

(一)中央生产经营单位驻省二级及以下(含二级)分支机构、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分支机构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二)市级执法权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及案件查处工作。

(三)本地区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跨县(区)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通过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监督指导县级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除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管辖权限外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及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应急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办理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申请移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章 分类分级执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级执法管辖权限和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别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七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加强沟通、有效衔接,及时征求上下级意见建议。

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一般检查单位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

第十九条 对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实施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对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适当减少执法频次。

对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重点监管的基础上,年度内执法检查频次至少增加一次。

第二十一条 实施互联网+执法,推行现场执法检查和网络巡查执法,加强对执法对象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测预警,提升执法效能。

第二十二条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要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导向,突出安全风险、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和重点设施,实施精准执法。

第二十三条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本细则规定限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管辖权限,可以结合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生产经营单位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明确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部、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大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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