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庆市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小经营活动,明确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认定标准,加强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大庆市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的,及时向市局反馈。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大庆市食品小经营(销售类)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经营活动,明确小超市(小食杂店)和以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认定标准,加强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经营(销售类)活动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的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销售类),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的经营行为之外的食品经营,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和以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
小超市(小食杂店)的经营场所面积在100㎡以下。
第四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超市(小食杂店)及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管理
第五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进行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已持有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的,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其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完成备案。
新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提交《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已经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第六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填报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备案,制发备案表;对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七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将备案表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八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督促从事网络销售的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表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第九条 备案表所载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制发该备案表的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后应及时督促食品小经营者提交材料,变更备案信息。备案编号仍使用原来编号,原备案表收回,按照变更后的备案信息完成备案。
第十条 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制发备案表的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督促小经营者办理备案取消。营业执照依法注销的,制发备案表的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取消手续。
第十一条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的备案表编号由汉字“食品小经营(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食品小经营(备案)230602 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6代表大庆市、02代表萨尔图区。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编号不得重复使用。已取消的备案表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章 食品小经营(销售类)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备案表之日起30日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分级管理,参照《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对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依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入网食品小经营者的审核把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大庆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庆市场监管规〔2019〕4号)中有关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的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信息采集表
2.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表
3.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
4.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取消表
附件1
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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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经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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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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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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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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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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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二选一) |
£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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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 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糕点类食品制售(不 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 品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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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情况 |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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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声明 |
本人提出食品小经营备案申请,所填写材料内容真实、 有效。 特此声明。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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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及 联系方式 |
委托人: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
附件2
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表
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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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经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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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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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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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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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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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三选一) |
□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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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 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糕点类食品制售(不 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 品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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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情况 |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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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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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新办不用填写,填写备案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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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
备案编号(原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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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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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经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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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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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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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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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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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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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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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二选一) |
□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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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 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糕点类食品制售(不 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 品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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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情况 |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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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声明 |
本人提出食品小经营备案申请,所填写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特此声明。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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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及 联系方式 |
委托人: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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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食品小经营(销售类)备案取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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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经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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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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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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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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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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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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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盖章): 备案取消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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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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