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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振兴发展民营经济“三十一条”措施

日期:2023-01-15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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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突出法律服务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31条措施。

一、加大公证护民企力度

第一条 开展“公证进民企”行动。建立公证机构与知名民企“一对一”联系点制度;鼓励优秀公证员担任民企法律顾问,助力民企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

第二条 服务民企“走出去”战略。发挥公证书国际通行效力的独特优势,对民企海外经营、员工出国务工等活动开展相关资质、学历、经历等公证,助力民企走出国门。

第三条 创新公证“新领域”服务。大力开展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公证,促进民企合法经营;为民企的抵押贷款、融资租赁、股权质押等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防范融资风险,畅通民企融资渠道;对民企的并购、招标投标等活动开展现场监督公证,助力民企规范经营; 对民企的发明、专利确权和仿冒产品的维权提供电子数据存证和保全证据服务,助力民企依法维权。

第四条 提供利企“新常态”保障。开辟涉企绿色通道,免费提供代拟文书、代为邮寄送达、代为核实取证等综合公证法律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复工复产企业申办的不可抗力事实、保全证据、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减收或免收公证费用。

二、提供全方位律师服务

第五条 编制完善企业法律服务指引。围绕民营企业发展与投资、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等要素,注重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强化分类指导与应对,编制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指引,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产品。

第六条 充实扩大企业律师服务团队。依托优化营商环境律师服务团,为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民营企业振兴的政策法规提供法律支持,并根据律师专业特长和企业不同法律需求,为企业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便利和法治保障。同时,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广泛开展线上公益性法律服务、法治宣讲咨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第七条 组织开展企业法律服务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百名律师进企业”服务企业公益服务活动,在政策宣讲解读、法治环境保障、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服务。依托“大庆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法治宣传平台,广泛宣传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

第八条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法律帮扶。主动了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特殊困难,帮助企业争取各类扶持政策,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不良征信记录等问题,为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开展“法治扶贫”,为农民工特别是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提供法律帮助,为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和劳务纠纷等方面提供法律援助。

三、做好涉企纠纷排查化解

第九条 深化涉民企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开展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动态排查,重点排查涉及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工伤事故、企业裁员、债权债务、破产倒闭以及扩大生产涉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认真梳理,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有效化解、灵活处置。

第十条 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律师、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公证、仲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涉民企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加强信息收集统计运用,与工商联、工信科技、市场监管、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掌握涉民企矛盾纠纷相关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推动建立健全涉民企人民调解组织。坚持需求导向,引导、支持、推动工商联合会等各类商会组织建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有一定规模和需求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规模较大的专业市场等建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把涉民营企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企业一线。

第十二条 深入开展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针对部分企业稳岗压力大、重点群体就业难等突出矛盾,及时介入、主动服务,做好心理疏导、矛盾调处等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物业租赁、劳务合同等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四、组织专题普法宣传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专项普法。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对建设“三个城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大庆的重要意义。制定专项普法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办法,因地因时组织全市各县区、各部门振兴民营经济,集中开展有声有色的专项普法,解决实际问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第十四条 丰富完善普法手段。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完善24小时不间断普法“空中走廊”,采用法治讲座、电子屏、条幅、宣传册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精准普法,为复工复产复学,提供有序、有力专项普法。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牢牢把握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目标,把这次专项普法工作纳入2023年度全市普法工作要点,列入全市“八五”普法中期验收考核内容,提高普法成员单位主动性、积极性,确保普法取得实效。

五、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第十六条 深入推进柔性执法。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引导行政执法部门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完善监管模式,建立市场主体容错机制,审慎采取不利于企业的行政决定和措施,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及时自我纠错,确立诚信守法经营观念,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相结合,通过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及“陪同”执法等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督质效,引导执法人员树牢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杜绝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督导检查,从根本上废除各类无谓证明、奇葩证明、循环证明,从制度层面持续解决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等问题。

六、发挥行政复议职能

第十九条 畅通企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坚持“应受尽收”、推行“一次性告知”,保证一次性受理、按期限结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但有其他救济方式的,明确告知企业,努力打通行政复议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

第二十条 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提速快办”,即凡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将采取简事快办的举措,提升案件审理效率。除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将法定审理时限由60日缩减至30日办结。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定分止争功能。对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充分站在为企业解决问题的角度,尽量减少企业成本,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本着“重管理、轻处罚”的行政管理理念,运用柔性手段和多元化措施,结合违法情节和企业实际,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内,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七、开展便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 畅通民企维权援助通道。开通民营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民企农民工、困难职工等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实行“零等待”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畅通“绿色通道”,助力民营企业员工便捷高效维权。

第二十三条 建立“调援结合”机制。通过调解化解民营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争取以最少的投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活动。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深入民营企业开展以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为民营企业员工答疑解惑,引导其理性维权,同时了解掌握民营企业法律需求,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精准、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强化合作提供援助便利。发挥建立在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员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加强与建筑管理部门、劳动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定期开展劳动合同体检与普查,全力推进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

八、优化仲裁服务模式

第二十六条 开展仲裁惠企宣传活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仲裁宣传力度,举办仲裁送法入企活动,加强仲裁机构与市工商联、各行业商会的沟通联络。帮助民营企业规范合同文本,增加仲裁条款,尊重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对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开展免费仲裁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 开通民营企业仲裁“绿色通道”。优化仲裁程序,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实行优先受案、优先调解原则。对急需立案但欠缺相关交材料的,可以先行予以立案,做到让当事人尽量少跑路,早结案。公正高效审理涉民营企业民商事仲裁案件,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设立金融仲裁服务窗口。为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实现金融仲裁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有效化解借贷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为金融仲裁案件设立专项服务窗口,专门接待金融机构的来人来访,以及案件咨询和立案等活动。畅通仲裁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渠道,并实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将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金融风险信息及时反馈至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仲裁费减免缓收取。为减轻当事人的仲裁费用负担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立案实行仲裁受理费减、免、缓收取,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

九、提供高效司法鉴定服务

第三十条 开辟涉企司法鉴定通道。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土壤、地下水、空气污染等环境损害行为,帮助企业开展相关检验鉴定工作,为民企正常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支持;针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速办速结涉企鉴定案件。积极发挥鉴定意见的特有证据支撑作用,对涉企经营出现的假冒合同、伪造公司印章等违法活动,及时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鉴定意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大庆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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