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规范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建设,根据《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黑科规〔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28日
大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备案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和《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黑科规〔2019〕2号),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高新区、各县(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
(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4家。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备案主体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众创空间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三)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四)具有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
(五)在孵企业和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8家,其中入驻办公的企业和团队不少于4家。
第六条 专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备案在具备前述条件的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二)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主要研发和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内,接受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二)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三)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四)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第八条 在孵科技创业团队应具备的条件:
(一)两个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创立企业的过程并投入资金;
(二)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基本程序:
(一)备案主体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备案申请;
(二)高新区、各县(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备案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相关信息真实并符合备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备案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高新区、各县(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对备案主体及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至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条 凡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在以下方面获得支持与服务:
(一)对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绩效显著、服务特色突出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及众创空间备案。
(二)市科技局积极引导科技、金融、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同备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合作对接,优化创新创业资源的配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已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年度报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备案信息及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备案资格,列入科技诚信管理失信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对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资金等不当得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追缴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庆科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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