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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2-000207
  • 关于印发大庆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05-13

关于印发大庆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5-13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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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级各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按照《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大庆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模式实施方案》(庆卫发〔2015〕26号)文件同时废止。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311

 

 

大庆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按照《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贯彻执行《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版)》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及工作机制,形成市、县(区)、社区三级结核病预防控制网络,提高结核病诊疗和管理质量,适应新形势下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降低肺结核感染率、患病率和死亡率,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指标

依据《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版)》、《中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南》、《肺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等规范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方案开展工作。每年依据国家、省、市规划要求自行调整工作目标。

(一)初诊患者查痰率达到90%以上,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痰培养率达到95%以上。

(二)非结防机构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三)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四)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五)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六)病原学阳性肺结核病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七)利福平耐药肺结核病患者接受治疗率达到90%以上。

(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九)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十)肺结核免费药品使用率达到60%以上。

(十一)痰涂片、痰培养和药敏试验质量控制覆盖率达到100%。

(十二)对就诊、转诊的疑似肺结核病人、肺结核病人登记、诊断、治疗率达到100%,确保省、市下达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发现指标的完成。

(十三)医院收到的国家提供抗结核药品破损率3%以下。

(十四)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病案信息初次录入及时率99%以上。

(十五)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病案转归信息完整率95%以上。

三、工作依据

1、《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版)》

2、《中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南》

3、《中国结核病控制规划实验室技术规范》

4、《肺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5、《黑龙江省2021年中央补助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四、机构和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和部门协调等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各级结核病防治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具体设置职能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的结核病预防控制科。其职责是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牵头负责管理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对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管理和考核。包括大庆市疾控中心、各县区疾控中心。

1.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结核病预防控制科。

(1)负责按照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制定本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

(3)牵头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4)承担全市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负责辖区肺结核疫情的监测、报告和通报。

(5)负责指导辖区内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6)组织开展辖区内患者管理和实验室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基层结核病健康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

(7)组织开展全市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8)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

2.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结核病预防控制科。

(1)根据省级、市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下,协助制定本县(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县(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落实,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基层公共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3)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建立与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例会工作制度,按月度开展工作协调和沟通。

(4)负责所辖县(区)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管理;开展辖区内肺结核疫情的监测、报告和通报;对聚集性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5)组织开展结核病重点人群的监测与预防控制、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以及对基层报告的失访患者开展追访等工作。

(6)组织开展辖区内患者管理和实验室工作的质量控制。

(7)组织开展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并按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设置结核病门诊和病房,根据结核病病情进行分级诊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大庆市第二医院、大庆中西医结合医院、肇源县总医院、肇州县人民医院、林甸县人民医院、杜蒙县人民医院。

1.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二医院)

(1)负责辖区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服务,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2)重点开展对疑难、重症及耐药肺结核等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关怀。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对门诊、住院及出院后患者进行随访管理。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诊疗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5)开展对肺结核患者和家属的健康教育。

(6)对中断治疗患者在一周内将有关信息报告辖区疾控中心结防科进行追踪。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工作报表。

(7)参加国家疾控组织的药敏试验熟练度测试和分子生物学质控,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质控。

(8)对中断治疗患者在一周内将有关信息报告辖区疾控中心结防科进行追踪。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工作报表。

(9)确定患者服药管理方式。定点医院医生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文化程度、家庭成员构成和交通状况等),与其公共确定适宜的服药管理方式当患者确诊并开始门诊治疗后,定点医疗机构要通知县区级疾控中心或患者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患者治疗管理相关事宜。对继续在本机构门诊随访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后续随访工作,定期提醒患者按时复诊。

(10)结案审核。当患者停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停止治疗的相关信息告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信息和患者治疗随访复诊的信息,对患者的治疗管理情况综合判定并结案。

2.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负责对所有就诊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以及随访管理服务,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3)负责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耐药肺结核患者。

(4)建立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5)开展对病原学阳性患者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

(6)开展对肺结核患者和家属的健康教育。

(7)参加国家疾控组织的药敏试验熟练度测试和分子生物学质控,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质控。

(8)对中断治疗患者在一周内将有关信息报告辖区疾控中心结防科进行追踪。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工作报表。

(9)确定患者服药管理方式。定点医院医生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文化程度、家庭成员构成和交通状况等),与其共同确定适宜的服药管理方式当患者确诊并开始门诊治疗后,定点医疗机构要通知县区级疾控中心或患者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患者治疗管理相关事宜。对继续在本机构门诊随访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后续随访工作,定期提醒患者按时复诊。

(10)结案审核。当患者停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停止治疗的相关信息告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信息和患者治疗随访复诊的信息,对患者的治疗管理情况综合判定并结案。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

1.对就诊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报告。

2.对辖区内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转诊。

3.实施结核病防治培训、健康教育和感染防控工作。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负责筛查、推介或转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到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2.负责转诊、追踪辖区内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以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3.负责对上级专业机构通知管理的肺结核患者开展居家服药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以及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沟通。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

5.开展对辖区内居民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6.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的通知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72小时内对患者本人进行第一次入户随访,随访内容包括:与患者共同确定督导服务人员;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填报“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基层医生要向县(区)级疾控中心报告。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服药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患者随访评估结果。

7.落实《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定期复查和取药,指导患者复查时留送合格的痰标本,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肺结核患者治疗卡”填写规范率100%,及时完成“结案评估”,并将归档材料上报至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结案评估: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包括:记录患者停止治疗的时间及原因;对其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同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2周内进行电话随访,了解是否前去就诊及确诊结果。

8.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五、技术措施

(一)结核病预防

1.接种卡介苗:为新生儿、婴幼儿接种卡介苗。

2.推行潜伏感染者的预防性治疗:逐步对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中的结核病发病高危人群开展预防性治疗。特别是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和与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有密切接触的5岁以下儿童。

3.实施感染控制:在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口聚集场所等高风险区域将肺结核患者与其他人员进行分区管理,在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预检分诊、快速诊断并提供有效治疗、倡导呼吸卫生、保证良好通风、采用紫外线杀菌和佩戴医用防护口罩等措施进行感染控制。

(二)控制传染源

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诊断、治疗、管理和关怀服务。通过早发现、早治疗肺结核患者,减少和避免结核病在人群中的传播。

1.多途径发现患者:通过因症就诊,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主动发现和健康体检等多种途径发现肺结核患者。对所有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开展耐药筛查。

2.推广使用新诊断技术:在巩固原有实用技术的基础上,推广使用快速、准确的分子诊断技术。

3.规范治疗患者:推行以标准化治疗方案为主的规范性治疗措施,对于有循证医学证据(药敏试验结果、临床药理学检查结果等)的患者可结合其治疗史以及合并症等具体情况,科学、慎重地调整治疗方案、疗程和药物剂量。

4.开展全方位的患者健康管理和关怀服务:对患者开展全疗程的治疗管理和一体化的关怀服务。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逐步利用“互联网+”技术辅助等创新方法开展患者管理工作。

(三)疫情监测

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对诊断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均应报告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专科医院对诊断的活动性结核病患者,均应进行登记管理,记录其诊断、治疗、管理和转归等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聚集性疫情处置工作。

(四)健康促进

动员社会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等参与到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控良好氛围。采取多种途径和传播手段,对社会公众和重点目标人群、重点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活动。

(五)科学研究

针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科技薄弱环节加强科学研究,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学研究成果在结核病防控中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大力推行循证施治、循证决策、科学防治的政策、策略和措施。

六、工作内容及要求

各级疾控中心、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版)》要求,规范做好“结核病预防、实验室病原学检查、肺结核患者发现和报告、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控、抗结核药品管理、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结核病监测信息管理、培训督导评估与考核”等各项工作,具体工作规范内容详见《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版)》第三章至第十二章。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各单位要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卫生工作重要内容,科学部署、有序推进、有效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地方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规范使用好中央财政提供结核病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三)强化工作保障。强化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医疗机构结核病患者报告、登记和转诊流程;提升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附件:1.大庆市各级定点医院结核病免费检查及治疗政策

2.大庆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数据管理流程图

3.主要评估内容和考核指标表

 

附件1

大庆市各级定点医院结核病

免费检查及治疗政策

 

为了控制结核病的疫惰,提高我市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国家、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疑肺结核病人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可享受国家免费检查及治疗政策。

1、凡有持续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有咯血、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初次就诊的可疑肺结核病人,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免费拍摄胸部X线片1张及痰涂片检查(即时痰、夜间痰、次日晨起痰3份痰标本)

2、纳入治疗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中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可以进行免费拍摄胸部X线片1张及痰涂片检查(即时痰、夜间痰、次日晨起痰3份痰标本);

3、纳入治疗的肺结核病人痰涂片或痰培养:利福平敏感患者在治疗至第25月末和疗程末各检测1次,对于第2个月末涂片阳性的患者需在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痰涂片或痰培养检查;利福平耐药性未知的患者,在每个治疗月末均要检查1次。胸部影像学:在治疗2月末和疗程结束时各检查1次胸片。耐药检测:对痰培养阳性菌株开展传统药敏试验,四县及大同区定点医院培养阳性菌株送至大庆市第二医院做传统药敏试验。患者在治疗期间任何时间出现病原学阳性,都要开展耐药检测。

4、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提供6个月、8个月或适合疗程的国家统一下发的免费抗结核药品。

5、免收结核病门诊挂号费。

6、住院患者享受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

:住院患者所产生的费用(除国家提供的抗结核药品外)不在免费范围内。

 

 


附件2

大庆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数据管理流程图

1.png

 

附件3

主要评估内容和考核指标表

 

  

评估内容

   

考核机构


指标完成情况

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肺结核发病率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结核病死亡率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

定点医疗机构


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

定点医疗机构


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

定点医疗机构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管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区)级具备痰培养能力的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区)级具备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的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市)级具备传统药敏试验能力的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市)级具备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的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各级政府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

带经费预算的年度实施方案制定率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到位数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结核病医保和补助政策开发

肺结核诊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县(区)比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


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情况

肺结核患者在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比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


患者发现

查痰情况

初诊患者痰涂片检查率

定点医疗机构


涂阴肺结核患者的痰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率

定点医疗机构


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登记报告情况

肺结核患者登记率

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转诊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患者报告率

定点医疗机构


患者治疗管理

患者治疗情况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规范诊断率

定点医疗机构


初治肺结核患者标准治疗方案使用率

定点医疗机构


肺结核患者接受治疗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病原学阳性患者治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患者健康管理

患者规则服药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患者管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重点人群筛查情况

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率

学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重点人群结核病症状筛查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有症状的重点人群结核病检查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学校结核病监测预警

学校肺结核单病例预警信号响应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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