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大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县(区)政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5.应急处置
5.1事故分级
5.2信息报告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4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大庆萨尔图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车务段为成员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副指挥长职责
(1)配合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大庆萨尔图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车务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各部门和单位职责如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配合其他单位或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经费。
市卫健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本地生产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调度;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单位为事故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参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市城管局负责参与协调供热和燃气企业、物业、公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并配合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接受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救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
大庆萨尔图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参与机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车务段负责参与所辖我市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5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修订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县(区)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县(区)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程序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国务院,并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成立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置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5个工作组。
2.2.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2.2各工作组职责
治安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
应急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我市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
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的环境监测。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事故类别,挑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应急救援专家。
专家职责: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特性;分析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提出预防措施;对现场应急救援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建议。
2.4县(区)政府职责
2.4.1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2.4.2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预警预防行动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市指挥部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4.应急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分级响应
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调度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调度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响应措施:市政府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调度市、县(区)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县(区)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5.应急处置
5.1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5.1.1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的补充规定。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立即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5.2.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3紧急处置
5.3.1紧急处置措施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的市场监管局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区)市场监管局在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后立即报省市场监管局。
5.3.2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4指挥和协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作战。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6新闻报道
市市场监管局取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后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5.7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由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6.3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
(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
6.4.2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的要素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信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1)市指挥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救援机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2)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企业建立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整合消防、大企业自我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液氯、液氨、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为地方应急体系的启动提供技术支撑。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4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和奖励工作。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县(区)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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