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跨区域农业供水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跨区域农业供水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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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跨区域农业供水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供水一体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跨县(区)行政区域提供农业用水的财政补贴工作。
财政补贴对象为跨县(区)行政区域提供农业用水、承担供水成本的企业。
第三条 补贴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补贴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补贴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农业供水工程运行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补贴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农业供水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影响成本项目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财政补贴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农业供水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确定补贴资金的来源、总额及构成,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水务局负责农业供水企业服务质量考评,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年度决算进行审计;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的初审和拨付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农业供水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和财政补贴状况,依程序开展制定和动态调整供水收费价格工作。
第五条 跨区域农业供水价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大庆农业用水实际制定。
第六条 财政补贴综合考量农业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经认定的企业合理利润及水费收取等情况核定。
“核定财政补贴”,根据补贴年度核定的农业供水企业运营成本、投资回报、实际运营收入等进行核算;计算公式为:核定财政补贴=运营成本+投资回报-实际运营收入-其他财政专项补贴-其他业务收入。
“实发财政补贴”,根据核定财政补贴及农业供水企业服务考核绩效进行核算;计算公式为:实发财政补贴=核定财政补贴*年度运营考核调节系数。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包括原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一)原水成本是指农业供水企业引入购入符合农业用水标准水源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引水职工薪酬、权益性投资分摊和固定资产折旧、外购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维护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输配成本是指农业供水企业将农业用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权益性投资分摊和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维护费、机物料消耗、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等。
(三)期间费用是指农业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包括融资成本)。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运营成本;其他税金及附加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第三方成本审核后,据实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其他费用以及不应计入运营成本的费用情况,由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据实核定,并应当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十条 农业供水企业当年运营成本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运营成本。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业合理利润,主要结合农业供水企业投资成本与合理利润率确定。利润率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十二条 农业供水企业于每年10月中旬提出补贴申请,报市水务局审核。
农业供水企业提交补贴申请时,应同时报送当年水费收入情况、当年前三季度企业运营成本支出情况、下一年度供水计划、下一年度水费收入计划等报表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审核后的农业供水企业年度供水计划、收费计划等对财政补贴进行测算,综合评估供水基本需求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依据本办法编制财政补贴预算。
第十四条 农业供水企业根据批准的补贴额度,结合预期收费和运营管理等情况,向市水务局申报资金支付计划。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年度预算和企业申请,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对企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下年财政补贴考核调节系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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