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大庆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政策规定
为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切实提高全市托育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施行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政策补助对象为已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助。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按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此标准结合实际适时调整)给予运营补助。人数以年度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为准。
三、申请材料
托育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运营补助,需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申请运营补助还需提供本年度招收的婴幼儿名册、托育收费凭证、本年度财务报表。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补助对象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运营补助申请;在正式运营满一年后,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建设补助申请。
(二)确认。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确认。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告知申报机构并说明理由;对资料不全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
(三)复核。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季度对享受补助的托育机构运营情况进行复核,对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不再补助。
五、资金发放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托育机构。建设补助于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运营补助按年度发放,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运营补助发放到托育机构。
六、经费保障
公办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按现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预算。民办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七、监督检查
(一)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托育机构的备案管理及日常监管,现场核查、验收托育机构托位设置,每年定期对托育机构托位数及实际招收人数进行核实、抽查。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对虚报托位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停拨并追回补助资金,依法或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追究责任。
八、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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