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9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292元/人年。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其中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
从2022年1月1日起,提高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48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212元/人年、半护理7812元/人年、全护理8412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48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2232元/人年、半护理3720元/人年、全护理558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888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2232元/人年、半护理3720元/人年、全护理5580元/人年。
(三)各县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自行确定并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二、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资金筹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区要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三、有关要求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扎实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具体举措。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要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13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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