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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2-003913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大庆市人民政府
  • 庆政规〔2022〕5号
  • 2022-07-26
  • 租赁,方案,
  • 现行有效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10-15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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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大庆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房建设的重点任务,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通过盘活、新建、改建、配建以及转化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支持筹建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助力全市“大庆拥抱新市民”工作,促进职住平衡,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保障全覆盖。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与用人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申请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自身规模、房源数量、区位状况等因素,在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中明确所建项目具体承租对象。

本方案所称新市民是指自申请日前三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落户或办理居住证的人员;青年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35周岁以下人员;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是指环卫、公交、教育、卫生、养老、助老、家政等公共服务从业人员。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

(三)租金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中“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规定执行。

(四)质量监管。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房源筹集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现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企事业单位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企业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盘活存量住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自有闲置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将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蓝领公寓、人才公寓等)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有剩余房源的,可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项目办理流程

(一)优化办理流程。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绿色通道,提高项目手续办理效率,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

1.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其他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随时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经市政府决定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其他盘活、转化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随时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涉及房屋装修改造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二)项目认定书出具。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向市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报请市政府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六、运营管理

(一)规范运营。投资建设单位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或者授权第三方运营管理,对运营管理负主体责任。投资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主体,应制定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做好申请、配租、网签备案、入住人员登记、租金收缴和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承租管理档案,公示租金标准。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按照投资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制定的项目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中设定的条件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经运营管理单位审核、公示后,办理租赁手续。

(三)合同签订。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前1个月,核验承租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符合条件的可续签合同。

(四)退出管理。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动态管理,承租期间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做好退出管理工作。

(五)物业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物业服务。

(六)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该平台备案。同时,按照住建部信息化平台应用要求,建立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或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实现房源信息发布、人员准入退出一网通办。

七、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支持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需要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财政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市、区级财政通过现有政策及资金予以支持。

(三)税费支持。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金融支持。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五)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已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办理居住地址变更。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六)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热、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八、监督管理

各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相关责任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管理、政策指导、项目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政府要参照组织框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发改、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市政府对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搭建企业与存量土地及物业业主沟通的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组织梳理并公布存量土地和物业资源信息,帮助企业与业主和金融机构对接,积极拓展多主体合作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做好监测评价。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重点监测评价各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

解读地址:http://www.daqing.gov.cn/zhengcejiedu/27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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