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9•26”贺信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部署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大力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坚决扛起“当好标杆旗帜、建设百年油田”的政治责任,努力开创建设“三个城市”新局面,全面开启“争当资源型城市转型排头兵,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大庆”新征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补齐短板、防范风险,奋力奔跑、跳起摸高,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会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认真落实市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六条 加强市政府党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掌握情况要细、分析问题要细、制定方案要细、配套措施要细、工作落实要细”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强“领导责任体系、组织推进体系、考核评价体系、督导问责体系”建设,强化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抓落实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三章 政府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开本市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安排的重要事项,要带领分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深入研提落实意见建议,对特别重要的工作形成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报市长审定决策。副市长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承担分管战线第一责任人职责,带领分管战线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分管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事宜,加强对分管战线工作的统筹安排,推动高质量落实。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参照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第十条 市长、副市长之间要合作共事、合拍干事、合力成事,密切工作联系,保持紧凑的工作衔接和对接。副市长要定期向市长报告分管工作和处理完成的紧急重要事项;需要向其他副市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对市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发布的重要信息、作出的重要决定、启动的重要项目,代表市政府向上级部门、向市委汇报的情况,包括承接上级部门、承办市委的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服务机制建设,完善“一条服务链、一个服务包、一本服务册”工作模式,建立全链条、全流程、全方位服务体系,“一对一”精准服务,保障市长、副市长日常工作运转,切实提升文字综合、纪要起草、公文流转、会务接待、督办件办理、信息报送等整体工作水平。
第四章 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经济运行、乡村振兴、城市建设、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构筑综合竞争优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五条 坚定不移向经济建设中心聚焦发力,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做强油头化尾、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等战新产业,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经济活力充分释放的转型先导。
第十六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深化“放管服”改革,集成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模式,融入“双循环”发展格局,推动要素优化配置、流动共享,释放活力大庆的市场环境优势,打造东北地区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城市治理数字化、基层治理网格化、平安治理常态化,建设社会治理现代高效的智慧样板,打造平安大庆、和谐大庆。
第十八条 健全城乡功能设施,促进充分就业,打造现代教育强市,推动医药、医疗、医保改革联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吸纳人才、聚集人口,提升大庆吸引力,建设文化根脉厚植人心的时代典范、民生普惠共同富裕的幸福家园。
第十九条 坚持生态优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稳步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系统推进水系贯通、湿地修复和城乡绿化,建设生态优势集中彰显的绿色标兵。
第二十条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围绕疫情防控、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校园安全、社会安全等重点领域,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持续推进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相关部门起草或委托第三方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组织起草,审查工作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报省政府备案。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报市政府(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肃执法,严格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支持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生效裁判。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企业以及利害相关各方或各方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制定与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确定市属重要国家出资企业(不包括参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要的融资、担保、发债等,决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长同意后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严格遵守《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类别、性质、情形履行相关程序。
对市政府部门提请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管副市长要提前介入,深入研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必要性、可行性、风险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酝酿成熟后,方可提交相应会议讨论决定。
对涉及高新区管委会、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事先征求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定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作出后,必须严格执行,决策执行单位要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调整。
第三十条 市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章 督办落实
第三十一条 市委部署的需要市政府落实的相关事项;大庆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的相关事项;市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省、市人大代表建议,省、市政协委员提案;确需督办办理的国务院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相关事项;需要与市委督考办协同办理的有关事项。
对上述督办事项的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市委督考办,进行任务分解、归口办理,根据事项的重要紧急程度,按周、月、季、年等节点汇总情况,及时反馈,定期通报。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要强化工作落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提高落实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市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分管副市长是本战线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对分管领域承担的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落实责任部门、明确推进措施、确定完成时限,跟踪问效。
第三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集中精力、主动担当,落实政策、细化任务,重大工作集体决策、重点工作专人带头、重要问题集中突破,精准精细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第一时间高效落实。对工作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职能、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信息依法公开。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三十六条 遇到重要紧急情况,要依据处置规范、处置指南、处置导图等相关规定,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按规定程序发布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九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纪律监督和依法监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市法院、市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审计等专项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跟踪处理市人大审议意见和政协建议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
第三十九条 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市长工作例会,以及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制度。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重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部署。由市长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主持,必要时可扩大召开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重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事项。由市长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研究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重点事项、战线领域专项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会议可由市长组织相关副市长和部门召开,可由相关副市长协同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也可由副市长单独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
市长工作例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市长主持,主要通报市政府相关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部门提出,主要研究部署全市性专项重点工作。原则上每类业务领域的会议一年只能召开1次,倡导多领域、多部门会议合开、套开。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有关部门准备,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提请会议讨论决定前,相关副市长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议题进行会商研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确保符合上会条件。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市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汇报材料和相关文件,由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相关议题和文件会前送达参会市政府领导。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市长工作例会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起草。对于相关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重要决策形成的会议纪要,相关业务部门要把好政策关,市司法局要围绕决策意图明确性、语言表述准确性、法律逻辑严密性以及降低防范法律风险把好法制审查关,确保会议决定的事项内容合法合规。
相关会议纪要形成后,要严格履行公文签发程序,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需报请市长签发的,相关副市长要审核签字。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印发的会议纪要和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四条 各类会议要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总量,执行落实精简会议的相关要求,适度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倡导“开短会、行短文、讲短话”。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相关部门代拟文稿并附发文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定或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相关部门代拟文稿并附发文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先报市政府履行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市政府接收到的各级各类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文件类别、内容,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归口办理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市长阅示。分管副市长协相关部门,研提具体承办意见后,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除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要精简文件,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及部署的,不再重复发文。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工作部署,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勤勉敬业,真抓实干,严禁消极、“躺平”。要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离开本市,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副市级领导、市政府秘书长离开本市,须提前3天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市委批准。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须提前2天经县(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委报备。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须提前2天经分管市领导同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委报备;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市管领导干部离开本市,须提前2天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向市政府报备。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三条 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素养,建设学习型政府、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班子。要力戒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要加强调查研究,倡导领导干部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历练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本领。
第五十六条 要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要围绕“六类企业”开展“六必访”,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第五十七条 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坚持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庆政发〔2019〕9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与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原则,保证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事物发展规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依法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等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二)科学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三)民主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尚未公开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有关内部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市纪委监委纪律监督和依法监察,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市政府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制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七)确定市属重要国家出资企业(不包括参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要的融资、担保、发债等。
(八)决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结合职责权限和市情实际,以及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承接省政府重点工作,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年度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在当年一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 列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规定,启动决策程序,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市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按照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单位提出决策建议的,由提出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市政府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未列入年度目录的事项,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市长同意后,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沟通协商。决策草案一般包含决策事项以及据以决策的事实、决策依据、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等内容。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2个以上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单位等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决策草案说明中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草案合法合规。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征求利害相关各方或各方代表意见,也可向社会普遍征求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单位应当形成公众参与报告,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决策草案。对需要多个方案比较的事项,应拟定2个以上决策草案。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家论证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围绕必须进行决策的紧迫性以及决策实施后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等必要性,围绕技术、法律、财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自身系统性等可行性,围绕符合客观实际、尊重客观规律等科学性,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原则上参照省级模式,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管理领域的专家情况,结合外埠专家情况,组建市政府在该领域的专家库。
专家论证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论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
每次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产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法律等方面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开展风险评估,除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五条 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可以分别进行、同步进行,同一程序也可以多次进行,相关意见、结论可以互相参照。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决策草案、说明以及依据的事实、证据材料报送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确保决策草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传批、会签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查。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相关依据和证据不真实、不充分或不能保证法制审查时间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草案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相关程序和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申请。
(二)决策草案以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吸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吸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处理结果。
(七)涉及相关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应当提供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长最后发表意见。市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会议应当记录决策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会议应当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暂缓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集体讨论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围绕决策意图明确性、语言表述准确性、法律逻辑严密性以及文字内容核实把关后予以印发。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需提请市委有关会议、上级批准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以及纳入市政协协商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根据决策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委有关部门或社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相关决策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决策事项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并进行配套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资料、会议纪要等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作出后,必须坚决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贯彻落实。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方案,明确标准、细化任务、签字背书、落实责任,保证执行效果。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组织开展评估,对于决策执行和评估中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及时提请市政府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市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加强对决策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或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则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规则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或自行制定相应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应当根据最新政策要求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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