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实施国家、省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负责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的业务工作和相关服务性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市际间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大庆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大庆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大庆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大庆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庆海关通报,由海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承担国家和省级储备食盐管理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分别负责指导县区各自职责范围内执法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综治、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理论研究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系统性市场监管业务调研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登记业务指导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反不正当竞争科(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导查处不正当及相关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与信息科。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拟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信息化建设和项目。负责与市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对接,负责建立与公安等部门的网络协作机制,推进信息整合与共享。负责大数据监管和智慧监管的技术支持。负责网络运行安全及相关硬件维护。
(九)商品市场与合同监督管理科。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重点行业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指导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承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十一)投诉举报监督科(投诉信访举报中心与其合署办公)。拟订投诉信访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咨询以及投诉信访举报的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工作,负责上级转办投诉信访举报的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工作。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承担数据收集、汇总、统计分析、管理使用等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秩序动态监测、风险预警、指挥调度等工作。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市级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七)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开展食品经营(销售类)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绿色食品市场推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八)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管理规范,指导开展食品经营(餐饮类)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九)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乳制品(含普通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下同)生产、流通领域安全形势,拟定乳制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乳制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对保健食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二十一)抽检监测科。配合实施国家、省产(商)品抽检监测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商)品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问题产(商)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产(商)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产(商)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参与制定产(商)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实施产(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二十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含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下同)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查处。监督管理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三)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监督检查承压类特种设备(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下同)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查处。监督管理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四)计量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及授权、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五)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负责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六)认证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参与区域性组织认证活动。
(二十七)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参与区域性组织检验检测活动。
(二十八)安全监察科。负责实验室设备设施、仪器及化学试剂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设备设施、仪器损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安全、设备管理培训。负责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负责固定资产及车辆安全管理。负责临时用工的聘用和管理。
(二十九)行政审批科。依法定权限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发证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
(三十)药品监督管理科(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科与其合署办公)。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十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管理规范,对化妆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十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等管理制度。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指导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十三)知识产权发展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组织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分析利用和风险预警工作。
(三十四)商标监督管理科。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驰名商标。负责指导商标和官方标志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商标印刷单位。承担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规范和监管。指导行业组织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县区政府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引导企业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负责地理标志培育和管理工作。
(三十五)专利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专利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专利权。组织调处专利纠纷,开展维权援助工作。指导专利申请、专利信息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三十六)科技教育基层指导科。拟订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申报等相关科研活动。负责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拟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基础建设、系统队伍规范化建设和作风建设。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基层调研和服务基层活动。承担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对目标责任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
(三十七)财务资产审计科。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上报和预算计划的执行、监督、管理。负责非税收入征缴、国有资产和罚没物资的管理。负责票据管理、证照发放和财务统计工作。
(三十八)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三十九)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派出机构: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所属机构:大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大庆市检验检测中心
大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大庆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大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大庆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三、领导成员
刘德才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市局全面工作。
杨利刚 党组成员、副局长
统筹负责组织人事、财务、机关党建、机关事务、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具体负责全局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
分管:机关党委、人事科、财务资产审计科、法规科、科技教育基层指导科、安全监察科、大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区分局。
王学鹏 党组成员、副局长
统筹负责市场准入、商事制度改革、市场秩序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工作。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
分管:登记业务指导科、行政审批科、信用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科、反不正当竞争科、投诉举报监督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广告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发展科、专利监督管理科、商标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王健 党组成员、副局长
统筹负责政务管理、质量发展、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
分管:办公室、综合规划科、质量发展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科、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认证监督管理科、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与信息科、商品市场与合同监督管理科、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韩金凤 党组成员、副局长
统筹负责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
分管: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抽检监测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检验检测中心。
办公地点:大庆市萨尔图区晚报大街1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负责人:马国鹏
联系电话:0459-6186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