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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大庆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0-09 来源: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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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大庆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庆住建规〔20251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维修资金相关法律法规,我市2001年发布了《大庆市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庆政发〔2001〕45号,现已废止),于2002年4月开始陆续在建设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让胡路区龙南产权交易中心、大同区房产交易大厅、龙凤区行政服务大厅、红岗区行政服务中心、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大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同分中心和平牧场工作站共9个维修资金归集窗口,对市区新建商品房屋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建筑面积住宅25元/平方米,非住宅30元/平方米。2016年发布了《大庆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庆城管规〔2016〕1号)规范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等内容,由于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冲突,现已废止。

2008年国家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省级主管部门发布了《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均未明确维修资金使用流程。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业不断发展以及房屋建成时间越来越长,房屋日益老化,房屋质保期后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制度缺乏,2024年8月25日我局出台大庆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司法局认为存在违反上位法有关规定、超越权限规范民事活动、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等问题,要求作出整改。为此,我局联合市财政局重新研究制定了《大庆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订版)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自2008年2月1日施行)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2015年10月17日发布)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

等规定。

三、制定过程

1.参考先进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与局法治科多次研讨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稿以函的形式发给市市场监督管理、社会工作部、自然资源等5部门征求意见。

2.风险评估。

3.法制机构依法审查通过。

4.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主要内容

《大庆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共五部分。

(一)总则

主要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等内容对该细则进行总体说明。

(二)交存

明确了交存主体、交存标准、交存管理、交存方式以及业主大会如何提取维修资金管理等内容。

(三)使用

明确了使用主体、分摊原则、使用类别、应急维修适用范围、业主表决方式、工程质量监管、业主委员会在申请使用中组织和监督作用、使用流程(申请使用程序和应急申请使用程序)、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使用程序以及不得申请维修资金的情形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

明确了监管部门和维修资金管理等内容。

(五)附则

   明确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承担主体,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做出相关要求。

五、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7/202510/c05_3918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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