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大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单位邮箱:gck8199811@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大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24日
附件:《大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
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3日
大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区范围内尚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申请对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适用本办法。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除外。
第三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遵循编制技术规范,落实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般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调整、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土地使用合同、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与限制类事项。
第五条 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调整已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
调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应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调整内容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与外部间距、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或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非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的,可无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变更。
变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应申请调整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变更内容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与外部间距、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或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非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的,无需进行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由自然资源部门对新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备案,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变更相关内容。
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实际建设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不一致但未超出规划条件核实允许误差范围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七条 同一宗地,分期建设的项目,前期已经发生预售、销售行为,对下列建设内容申请调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项目中已经预售、销售的建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取得该建筑物中所有户的同意。
(二)对已经预售、销售项目中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已发生预售、销售部分建筑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数过半数的户同意。
(三)对预售、销售以外的建、构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自然资源部门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应当采纳合理意见。
第八条 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或变更原因及内容,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调整变更内容需要住建、城管、交通、应急管理、环保、国防动员、文物、交警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水、电、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在取得规划许可前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先行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批后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申请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调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或者调整内容较小的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变更经专家论证和自然资源部门专题会审定后按程序办理;调整内容较大的重大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变更需经大庆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对同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并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然资源部门在黑龙江省规划用地“一书三证”在线监管系统中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原许可期限不变;对同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无需重新核发证书的变更情况,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上标注相关变更信息;涉及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盖章作废的,收回相关批准材料归入变更资料,与原审批档案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同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一)申请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类事项的。
(二)申请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限制类事项,但不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 本本办法由大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 件:大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负面清单
附件:
大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事项
不符合土地使用合同、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的禁止调整。
(一)建筑物使用性质
1.调整土地使用合同、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2.按规划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市政设施、医疗、体育、教育、文化、人防、社区服务设施等,在无相关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改为其他功能的。
3.减少土地使用合同、规划条件中规定所需设置的公益性设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4.地上部分经营性用地的建筑容量超过土地使用合同、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
(三)总平面布局
5.建筑间距、退界、日照等相邻关系的改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控制要求的。
6.居住类项目降低原审批方案绿地率的。
(四)建筑高度
7.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等净空控制区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调整不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的。
8.调整后的建筑高度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
(五)建筑单体
9.商业、办公建筑新增或扩大分散设置的卫生设备间、茶水间等设施的;商业、办公建筑及住宅建筑新增或扩大阳台、设备平台等住宅相关功能的;外立面新增结构板等元素的;屋顶增设装饰性构架等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的。
10.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调整的。
二、限制类事项
在符合土地使用合同、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范规定等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形需严格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准予调整。
(一)建筑物使用性质
1.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部分,在土地使用合同、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方案计容建筑面积的。
2.在土地使用合同、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建筑功能比例的。
3.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功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4.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部分在土地使用合同、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提高计容建筑面积的。
5.增加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且不对外出售的。
6.增加地下非经营性建筑面积或增加地下经营性用途面积,按规定和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7.因公共利益需求,经主管部门(单位)书面要求,教育基础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配套设施等非经营性设施因自身功能完善而增加建筑面积的。
(三)总平面布局
8.总平面图建筑轮廓、尺寸标注等调整,但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9.住宅及商业项目建筑间距、退界等调整,但符合规划相关管理要求的。
10.增加公共服务、门卫、配电房等附属设施的;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位置,且符合规划要求的。
11.室外地坪标高调整,但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12.优化调整经批准的绿化区域位置、面积,并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
13.调整地下室出入口位置的;地块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发生变化,经相关交通管理、城管部门同意的。
14.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位置和数量调整,满足消防、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要求的。
15.对项目内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的调整,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四)建筑高度
16.建筑层高调整的。
(五)建筑单体
17.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建筑平面调整,改变有日照需求的功能性房间日照条件的。
18.住宅项目调整住宅户型面积或者套数的。
19.调整地下室平面布局、改变地下室外轮廓和埋深、改变各类地下经营性用途面积的。
20.建筑外立面材料、色彩有重大调整改变,包括玻璃幕墙调整等的。
21.对建筑门窗、阳台等外部造型的局部调整,引起建筑外立面重大改变的;商业、办公建筑单间内部新增或扩大单独预留管道井空间的。
(六)其他事项
22.有关自然资源、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等要求应当调整的。
23.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引起必要调整的。
24.辖区政府、自然资源、住建、文物、环保、国防动员以及水、电、燃气、施工图审图等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审查时书面明确应当调整的。
25.主管部门审定认为属于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失误或笔误,经重新设计或更正仍满足规划要求的。
26.其他对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单体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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