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指南(查封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查封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一、办事指南(查封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查封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二、办事指南(异议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注销异议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67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6)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申请人身份证明;
(8)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三、办事指南(更正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更正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65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四、办事指南(抵押权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变更登记(个人因抵押权人姓名、坐落、抵押顺位、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主债权种类或金额等变化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59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3、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窗口领取或登录www.hrbbdc.org.cn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五、办事指南(抵押权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注销登记(个人还清贷款后注销土地及房屋抵押,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6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的;(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6)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六、办事指南(抵押权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转移登记(个人因主债权转让、债权人变化,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61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7)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8)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9)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屋作价出资(入股)的,办理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屋作价出资(入股)的,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个人将房屋作价出资(入股)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八、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屋合并或分割,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办理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屋合并或分割,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屋合并或分割,权利人发生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分割、合并的协议或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九、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1、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房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1.继承或受遗赠的;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5)《不征收契税说明》。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十、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因建造房屋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因建造房屋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1、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5)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房屋竣工平面图等。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十一、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因房屋共有人增、或减少或共有份额变化的,办理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因房屋共有人增、或减少或共有份额变化的,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屋共有人增、或减少或共有份额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共有人所占份额发生变化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二、办事指南(异议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注销异议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67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6)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申请人身份证明;
(8)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三、办事指南(更正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更正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65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四、办事指南(抵押权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变更登记(个人因抵押权人姓名、坐落、抵押顺位、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主债权种类或金额等变化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59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3、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窗口领取或登录www.hrbbdc.org.cn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五、办事指南(抵押权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注销登记(个人还清贷款后注销土地及房屋抵押,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6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的;(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6)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六、办事指南(抵押权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转移登记(个人因主债权转让、债权人变化,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61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7)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8)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9)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七、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屋作价出资(入股)的,办理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屋作价出资(入股)的,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个人将房屋作价出资(入股)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八、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屋合并或分割,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办理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屋合并或分割,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屋合并或分割,权利人发生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分割、合并的协议或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九、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1、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房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1.继承或受遗赠的;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5)《不征收契税说明》。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十、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因建造房屋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因建造房屋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1、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5)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房屋竣工平面图等。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十一、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因房屋共有人增、或减少或共有份额变化的,办理登记))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因房屋共有人增、或减少或共有份额变化的,办理登记)
1、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73号)
实施主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2、受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屋共有人增、或减少或共有份额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共有人所占份额发生变化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流程图:

7、收费标准: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元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