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6〕4号
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忠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MA1CE4Q026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一村一街11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2025年9月15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1日-12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企业外排放口、内排口等点位水质进行24小时检测,检测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等。检测报告〔大庆大公环检(委)字2025年第1510号〕显示:外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许可排放浓度4.08倍、氨氮超许可排放浓度15.56倍、总磷超许可排放浓度5.28倍、总氮超许可排放浓度7.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5日,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15日,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2份、《关于大庆油田中区污水处理厂达标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关于大庆市中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1份、《大庆油田中区污水处理厂达标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生活污水处理业务分离移交协议》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污水处理工艺以及排放的处理后废水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等情况;
3.2025年9月11日-15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进行24小时检测现场情况证明及检测结果送达至该企业;
4.2025年9月15日,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提供《同意设置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情况;
5.2025年9月11日-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9月11日-12日24小时检测点位情况、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报备情况;
6.2025年9月12日,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制定采样登记单1份,证明9月11日-12日24小时采样检测情况;
7.2025年9月15日,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大庆大公环检(委)字2025年第1510号〕1份,证明9月11日-12日对该企业进行24小时检测的检测结果;
8.2025年9月15日,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提供关于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受到冲击的情况报备复印件1份,证明9月11日该企业向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备情况;
9.2025年9月15日,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提供进、出水日排放量复印件1份,证明9月11日-12日该企业日排放量;
10.2025年9月15日,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提供进水监测数据复印件1份及进水在线监测数据一份,证明9月11日-12日该企业进水情况;
11.2025年9月15日,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提供关于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9月11日该企业出水异常原因及13日恢复正常;
12.2025年9月15日,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提供进水异常冲击后采取措施的相关佐证材料1份,证明该企业在进水数据异常后采取了相关措施应对;
13.2025年9月15日,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中区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大庆市北控污水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为小微企业;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2025〕33号)告知你企业享有陈述申辩权。2025年10月31日,该企业进行叙述陈述申辩,企业申请免于本次行政处罚,主要有两个意见,一是此次出水波动系上游非法偷排导致的进水冲击所致,企业无主观过错;二是企业认为尽到合理防控与应急处置义务,有以下证据:
1.2025年10月31日,黑龙江永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YQ250917021、YQ250926003、YQ250929014、YQ250930006、YQ251001392、YQ251002001、YQ251003003、YQ251016008〕8份,证明9月17日、9月26日、9月29日、9月30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10月16日对该企业进水口进行检测的检测结果;
2.2025年10月31日,黑龙江永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YQ250926004、YQ250928008、YQ250929013、YQ250930007、YQ251001393、YQ251002002、YQ251003004、YQ251003005、〕8份,证明9月26日拥军泵站、9月28日拥军泵站、9月29日拥军泵站、9月30日拥军泵站、10月1日拥军泵站、10月2日拥军泵站、10月3日拥军泵站、10月3日解放泵站等进行检测的检测结果;
3.2025年10月31日,该企业提供了《关于中区污水厂进水异常冲击的应急处置》,用于证明该企业尽到合理防控与应急处置义务;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该企业作为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将收纳的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该企业超过排污许可浓度排放污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违法事实。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之规定,该企业作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三是无直接证据证明出水波动系上游非法偷排导致的进水冲击所致,因为企业所提供的所有的这些监测都是10月份,而调查时间是9月份。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二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告,但直至我局发现异常,然后主动与该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也没有进行报告。二是根据该企业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后,仍不能使出水水质达标或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将严重影响生化系统或者设备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厂内进水量,会导致外管网发生污水外溢时,污水厂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书面申请减产或暂时停产。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该企业的陈述申辩说如存在进水水质超标问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第一时间联系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那么根据目前的证据,该企业并未履行上述应急程序,出现出水超标排放的违法后果。
综上,该企业在本次污水处理排放过程中,对于前端进水检测,进水后的应急处置报告和出水控制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对于该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元整(¥43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