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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执法】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6〕3号

信息来源: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2-03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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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3

当事人名称: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5322938421B

址:大庆红岗区铁人园区创业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59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接收到《关于移送危险废物有关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以及《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过程未开具转移联单的线索移交函》后,20259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主要经营范围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农用地膜(棚膜)及一般固废包装物清洗,建有农药瓶清洗生产线一条,生产工艺为破碎清洗。经现场检查,近两年(自202391日至今)存在一批,从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到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910日,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鹏飞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孙明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张鹏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以及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鹏飞的身份以及委托张鹏飞配合我局调查的情况;

2.2025910日,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鹏飞提供排污许可证关于10000/年农药废包装物、废农用地膜(棚膜)及一般固废包装物清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证明企业已取得环保手续

3.2025911日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鹏飞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有转运、接收危险废物的资格。

4.2025911日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鹏飞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张鹏飞为该公司员工。

5.2025910日,我局执法人员于该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6.2025910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鹏飞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7.2025911日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鹏飞提供转移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黑龙江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运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情况;

8.2025911日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鹏飞提供资源化利用入库记录簿(黑龙江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农药包装废弃物入库)复印件1份,证明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的情况;

9.2025911日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鹏飞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但未开具转移联单的情况;

10.2025911日,我局执法人员打印《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过程未开具转移联单的线索移交函》以及《关于移送危险废物有关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各1份,证明线索来源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的情况;

11.2025911我局执法人员打印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转移农药包装物至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8份、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对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证明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的富锦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4年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处置服务和废弃农膜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置服务项目中,项目产生的176.42吨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富锦市拉运至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未经处置,直接拉运至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至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转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填写转移联单的情况;

12.20259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1份,证明公司接受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别

13.2025911,我局执法人员在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调取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至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危险废物没有转移联单的截图1份,证明从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至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转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填写转移联单的情况

14.2025911,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公司为小微企业;

15.2025912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处置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的176.42农药包装废弃物为免费处置、未收取费用的情况

16.202591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聂迪、符鑫宇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5日向你单位送达《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2025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1112日提出听证申请,2025121日提出申请听证延期至1222日召开,20251212日提出申请听证延期至1224日召开,我局于20251224日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会上,案件调查人员与你单位充分发表意见,陈述申辩观点,经案件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环节,你单位主要提出三个意见:1.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可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2.处罚依据适用不当;3.应不予行政处罚。复核意见如下:

一、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转移”系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场所的活动的全过程,包含联单运行、包装、装载、运输、卸载、交接等一系列环节及监管要求。而“运输”仅为“转移”全链条中的一个具体环节,转移危险废物仍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本条中具体办法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在具体执行环节中的细化规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法原意一致,不存在法律依据不当问题。

三、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3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从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到当事人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你单位接收处置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经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正确,裁量得当,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危废种类为1种、危废数量为10吨以上、未填报联单、未申请报批、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无补救措施,改正不及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叁拾玖万捌仟元整(¥398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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