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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执法】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6〕2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2-02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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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2

当事人名称: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3332331878

地址: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砖厂西侧

我局20259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位于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砖厂西侧的场区南侧的煤渣堆,经测量体积为1886.486m3;场区中部的煤渣堆,经测量体积为386m3;上述两堆煤渣均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929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5929日,单位提供场区平面图和各料堆体积示意图4份,证明单位场区内煤渣贮存情况;

3.2025929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单位环文件中对物料扬尘防治措施的规定;

4. 2025929日,我局拍摄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现场煤渣贮存和扬尘防治措施实际情况以及对煤渣体积测量情况;

5.202592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的情况;

6.2025929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企业贮存煤渣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询问情况

7.20251010日,我局制作的于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查询记录截图1份,证明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8.20251023日,我局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明企业整改情况

9.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综合存贮量、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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