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涉企行政检查“六公示”相关内容
(一)检查主体。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并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二)检查事项及依据。见附件1。
(三)检查标准。见附件2。
(四)检查频次。见附件3。
(五)检查文书。《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检查文书模板》,见附件4。
(六)检查计划。见附件5。
附件1: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检查标准
附件3:年度检查频次总上限
附件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检查文书模板》
附件5: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3日
附件1: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检查标准
附件3:年度检查频次总上限
附件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检查文书模板
附件5: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