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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
再次安置工作的通知(试行)

信息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23-12-22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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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增强就业援助力度,依据《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黑人社规〔202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3〕22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次安置对象
    (一)再次安置对象。对《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黑人社规〔2020〕3号)发布之后,即2020年12月3日后新招录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连续在岗工作享受补贴政策满3年的(以初次上岗时间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除外)。人员类别包括: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再次安置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2.在大庆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常住;
    3.具备与从事的公益性岗位相适应的体能和技能。
    二、再次安置程序
    (一)告知。用人单位负责告知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到期时间。
    (二)申请。
    1、用人单位向市区两级人社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拟再次安置人员,详细说明岗位继续使用和人员再次安置的理由,出具“适应岗位需求,同意继续留用”的证明材料。
    2、有意愿申请再次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向常住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提交《公益性岗位人员再次安置申请》。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通过调查询访的方式,在《公益性岗位人员再次安置申请》上出具询访意见,报区级人社部门审核。
    3、区级人社部门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转交市、区两级人社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
    (三)安置。市区两级人社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后,由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再次安置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时间、录入省级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向省级部门备案。再次安置人员再次在公益性岗位上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支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时间不得超过3年。
    三、有关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到期的提前告知和政策解释工作,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对不符合再次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得向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仍继续留用的,不能以公益性岗位身份进行安置,应自行筹集资金承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
    (二)各区人社部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要做好申请再次安置人员资格确认、审核工作,及时报送确认、审核情况。
    各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再次安置办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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