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市激励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现将《大庆市激励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14日
大庆市激励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补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4〕17号)和《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黑文旅联发〔2024〕13号)文件要求,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庆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规〔2025〕1号)工作部署,深度激发大庆市演艺市场消费活力,拓展消费服务场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5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大庆市域内依法举办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根据售票人数、售票收入对社会主办单位进行一次性奖补。
第三条 发放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补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参与申报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市场化运营,在申报前需获文化监管部门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二)数据统计原则。参与申报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售票数、售票收入、演出时间等数据以大麦网、猫眼网等符合《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2017〕15号)要求的正规票务平台出具的正式对账单数据核准。赠票、工作票、自有售票小程序(无第三方监控)等数据均不纳入统计范畴。音乐节类演出售票数上限以公安机关批复为准。
第四条 音乐节按照活动整体进行补助。活动售票总数在30000人-50000人,售票收入不低于600万元,予以60万元一次性补助;售票总数在50000人以上,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予以100万元一次性补助。音乐节类项目补助上限总金额为200万元。
演唱会及其他类演出按照场次进行补助。单场售票总数在5000人以上,售票收入不低于150万元,予以40万元一次性补助;单场售票总数在10000人-20000人,售票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予以60万元一次性补助;单场售票总数在20000人以上,售票收入不低于600万元,予以80万元一次性补助。演唱会及其他类演出项目补助上限总金额为200万元。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资金额度的补助政策,以提交完整材料的先后顺序为准。补助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申报额度时,以剩余资金予以补助。
第五条 申请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补助按照以下流程:
(一)活动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补助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初审备案。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及佐证台账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组织实施。申报主体根据演出计划,组织做好演出的相关工作。如有变更,及时向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活动结项。申报主体应于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结项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补助。(结项材料清单见附件2)
(五)网络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文旅大庆”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的,经查实,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取消其补助资格,以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顺序顺位增补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并按相关程序进行补助。
(六)补助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核定补助金额拨付相应款项。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大庆市激励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补助实施细则》(庆文广旅规〔2025〕1号)同时废止。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
各县区可结合属地工作实际,参照制定相关措施。
附件:1.大庆市引进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清单(略)
2.大庆市引进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结项审核材料清单(略)
3.大庆市引进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单位承诺书(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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