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大庆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原《大庆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庆卫规〔2023〕1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庆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9日
大庆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把好出生缺陷防控第一关,最大限度控制和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婚检政策知识知晓率和婚检主动参与率,婚检率达到国家、省要求标准。大力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同时,有效整合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和妇女“两癌”检查等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推动实现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
大庆市所辖各县(区)。
(二)实施机构
1.全市范围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2.四个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市、县(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三)服务对象
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拟在我市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婚检须在结婚登记前3个月内完成。
(四)提供资料
男女双方需持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和近期的1寸单人免冠照片(3张),到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参加婚检,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检并拟在大庆市进行结婚登记。
四、服务内容
(一)婚前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建立转诊制度。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提出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优生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7)提供《新婚教育》等宣传资料。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五、相关要求
(一)免费服务。一对夫妻每次结婚前仅享受一次免费提供的全程婚前保健服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超期的,个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现行收费标准为男女双方提供自费婚检服务,并将情况说明同婚检材料一并存档。
各县(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在辖区内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前保健和孕前优生宣教工作,并对有生育意愿的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叶酸。
(二)知情自愿。按照公开、知情、自愿的原则,告知受检者所检查项目的内容、必要性和检查结果的医学解释等,引导准夫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注意保护受检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充分尊重受检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依法服务。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开展服务,必要时及时转诊。
(四)整合优化。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和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宣传动员工作与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动员工作有机结合,确保符合项目条件的服务对象在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时,可同时享受其他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五)信息保密。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要尊重受检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受检者的相关信息和检测结果,男女双方的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应分别单独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标准为300元/对。根据市辖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婚检数量拨付经费,所需经费纳入市卫生健康委本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程序审核拨付至市辖区内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
2.林甸县和杜尔伯特县的经费由“脱贫边远地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项目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经费管理和使用按项目要求执行。
3.肇州县和肇源县的经费由原渠道(同级财政)承担,具体费用和资金拨付渠道可参照市辖区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组织宣传。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同民政、妇联和团委等部门联动,加强宣传引导。一是深入社区、家庭、单位、厂矿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准夫妇主动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相关政策和婚前健康知识,扩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社会影响力。三是医务人员应主动向目标人群宣传“婚检”信息,普及健康知识,为有需求的人群提供咨询服务。四是通过工会、妇联等部门,积极向辖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精准宣传。
(三)监督考核。各级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定期将本辖区婚前医学检查情况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考核机制,并将婚前医学检查动员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夯实能力。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检验科室,配齐所需设备,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选配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并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规范和流程开展工作,组织实验室按照要求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室间质评,提高检查服务质量,最大限度防止风险隐患。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2023年5月4日印发的《大庆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庆卫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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