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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大庆市体育领域提振消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庆市体育领域提振消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01-06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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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体育领域提振消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体育局

2025年12月18日


大庆市体育领域提振消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大庆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办规20251号),充分发挥政策措施引导激励作用,推动提振消费政策精准实施落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凡符合《大庆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的申报单位,均可公开、公平享受政策支持。申报补助的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或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于2025年5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举行。

(一)资金补贴。对在庆举办的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依据累计售票总人数、售票收入设置五个档次给予补助。对于售票人数在0.5万人(含)-1万人、售票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赛事,给予20万元补助;售票人数在1万人(含)-1.5万人、售票收入在150万元以上的赛事,给予30万元补助;售票人数在1.5万人(含)-2万人、售票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赛事,给予40万元补助;售票人数在2万人(含)-3万人、售票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赛事,给予60万元补助;售票人数在3万人以上、售票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赛事,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场地费用减免。对利用城市体育场馆资源在庆举办售票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及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实施场地费用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场地费用免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场地费用全额免除:

1)纳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计划内的大型体育赛事;

2)纳入省体育局年度计划内的大型体育赛事

3)经大庆市政府批准同意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

2、场地费用减免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可按照体育场馆当年第三方评估租金标准的20%减免场地租赁费用。

二、申报材料

申请补助的相关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赛事或活动补助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在庆举办售票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报主体,需提供举办活动批复文件、秩序册、成绩册、票务平台出具的正式对账单现场签到簿等办赛相关材料;

(四)利用城市场馆资源在庆举办售票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及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需提供举办活动批复文件、票务平台出具的正式对账单场地租赁费用明细及原始凭证等材料;

(五)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申报流程

(一)拟申请单位需提前向大庆市体育局备案。原则上应在赛事或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备案,大庆市体育局可结合实际对赛事活动的筹备举办、运营管理、宣传报道、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跟踪了解,以确保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和资金合理使用。(受理科室:大庆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联系电话:0459-6369090,电子邮箱:dqstyjfgk@163.com,邮寄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兰德路4号奥林匹克公园数字大庆中心610室)

(二)申请单位应于赛事或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助申请(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举办的赛事或活动,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举办活动批复文件、票务平台出具的正式对账单等材料。申报材料整理后装订成册一式4份,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包括可编辑word版本和PDF扫描件)。

(三)大庆市体育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大庆市体育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运动大庆”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大庆市财政局安排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在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形向公安机关反映,追究行为人相应责任。

(二)负责补助资金兑现的单位要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认定结果,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大庆市体育领域提振消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庆规〔2025〕1号)同时废止。大庆市体育局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

附件:1.大庆市大型赛事活动补助申请表(略)

2.大庆市大型赛事活动补助申报承诺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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