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大庆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红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大同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内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防工业、军事、铁路和输气输油等专用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保障安全、分工负责、节约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信息、行业监督管理。
市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国防动员、数据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下管线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其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并有权举报危害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地下管线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十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不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在建设时应当同时设置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依照法律规定设置标识,没有法律规定的,鼓励其设置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审批。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审批时,可以向住建、城管等单位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回复;依法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取得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予以提交。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遇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砍伐城市树木等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情形的,在取得审批后才能建设。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线。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法律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的地下管线,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能损害已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管线单位要与建设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识危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已有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制定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其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抢修,按照相关法律、应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地下管线档案建立、移交等工作。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和建设、维护、管理地下管线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各县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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