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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6-01-06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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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51113


大庆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大庆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财政资金。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构成。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列入试点的石油石化装备制造、绿色农产品加工及食品制造、化工新材料制造三个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和相关工作开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其中,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还应当符合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资金使用相关要求。

第六条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理补贴奖励申报、审核及验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加强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指导各县区工信部门做好试点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会同市工信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绩效考评;落实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负责跟踪检查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情况;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及跟踪工作。

第八条各县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区试点企业补贴、奖励资金申报、初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拨付工作;明确本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并做好辖区内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试点工作开始后,试点行业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并达到一定数字化水平等级的,对其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和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经核定,按支出金额比例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改造后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的,按7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二)对改造后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三级的,按6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40万元;核定支出高于200万元的,则给予补贴60万元

(三)对改造后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四级的,按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核定支出高于500万元的,则给予补贴150万元。

数字化水平等级评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456号)执行。

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按照中央奖补资金进行1:1配套。

第十条对引领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路径、打造优秀链式转型模式的产业链关键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对改造成效明显、复制性可推广性强的上云用数企业和典型数字化应用场景企业进行奖励,每家奖励10万元。

对试点工作中认定的优秀数字化服务商,每家奖励10万元。

对为改造提供优秀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产品和数字化解决方案的数字化服务商,每家奖励10万元。

奖励的具体条件由市工信局确定。以评比方式选定奖励对象的,需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开展。

第十一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综合支撑服务。具体包括:

(一)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运营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面向试点行业建设产业服务平台,打通供应链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开拓市场。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550万元。

(二)提供全流程智库支撑服务。为试点企业提供全流程支撑、绩效评价咨询、模式梳理等服务,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三)提供评测验收服务。为试点企业的改造提供评测验收,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提供监理服务。对项目诊断监理、改造过程监理,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五)提供审计服务。为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改造项目中产生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财务方面的审核,出具审计报告,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提供对接培训服务。为试点企业开展人员培训等服务,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未按试点工作规定进行数字化改造的企业。

(四)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予以兑现,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试点改造企业依据申报通知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上报。各县区工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初审,上报至市工信局。

(三)评审及公示。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核查、评审核定后,提出拟支持项目及奖励资金额度,报工作专班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拨付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市工信局每年根据年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具体申报及征集工作。试点企业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市工信局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及拨付。对拟奖励的项目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工作专班审议,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市工信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管理的重要依据。

试点企业及有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评测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对编制虚假方案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资金的,市工信局和相关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终止其参与本次试点工作;构成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11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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