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道路占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城市道路占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
大庆市城市道路占道作业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占道作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作业人员、正常行驶车辆、行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道路上开展的施工、养护、检测、抢修等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中的城市道路包括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作业(以下简称占道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作业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
第四条 城管部门负责对道路维修、绿化养护、环卫保洁、供热供水排水地下管网抢修等方面的占道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占道作业行为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占道作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占道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占道作业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违规占道作业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置;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立体化的传播方式,对占道作业安全开展广泛宣传。
第七条 占道作业单位承担占道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占道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八条 占道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道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施工、养护等作业时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标准;规范划定作业区,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
第十二条 作业完成后移除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时,应从终止区开始,向警告区推进。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与作业区相邻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75m,否则应封闭该道路。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占道作业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作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占道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 占道作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未依法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未依法设置相关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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