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
大庆市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
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涉及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身份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下列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违法猎捕、非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违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三)违法携带、运输、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五)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
(六)违法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
(七)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
(八)非法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侵占或者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
(九)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十)其他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经属地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且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尚不知情立案的;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案件;
(四)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在案件查办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属于行政案件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1000元。
第八条 一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共同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市级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办案件的,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奖励;其他举报奖励由案件发生地的县(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内容查证属实、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是否对其予以奖励,予以奖励的同时告知领取奖金方式。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卡卡号,按通知要求申领奖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履行完奖金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的受理、登记、资料归档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市、县(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发放流程,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实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财务核销手续需有奖金发放对应材料。
第十三条 市、县(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固定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加大举报途径的宣传力度。对群众举报线索做到举报有记录,办理有结果,按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配合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反馈举报涉及的刑事案件办结信息,确保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举报奖励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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