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大庆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事项清单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备案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目录》实施,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备案。各县(区)参照目录内容、层级,结合实际编制县(区)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目录内“设定和实施依据”开展备案工作。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将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黑龙江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同步形成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推动行政备案事项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三、各县(区)、各部门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可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企业群众办事的优化调整,不得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期办理备案,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
四、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将行政备案事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统一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企业群众向实施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即完成备案;按规定须进行审查的,由实施部门审查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备案。
五、各县(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事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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