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大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不包括大同区)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同区、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发改、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第七条 大同区、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审核、发放;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审核、发放。
第八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含更新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及以上,且初始购车发票含税价格不低于同期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初始购车发票最低含税价;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音视频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初始注册登记日期或者初始购车发票开票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不超过2年,表显行驶总里程不超过5万公里;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大同区、各县对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车辆照片(左前方、右后方倾斜45度车身照片各一张);
(二)机动车初始购车发票;
(三)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副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4页)(未登记注册新车,登记注册后提供);
(四)机动车合格证(仅未登记注册新车提供)。
第十条 车辆所有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过程中,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查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进行现场查验,查验通过的,通知申请人5日内办理车辆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登记并提交新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办理该手续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内。
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大同区、各县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材料、发放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网约车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退出网约车经营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车辆相关营运保险投保后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对网约车车辆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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