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奖励金发放规定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体现对军人的尊崇,褒扬先进,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经市政府批准报市委备案,决定大庆市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奖励金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荣获个人荣誉称号、勋章
荣获“八一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以及中央军委设立的其他勋章;荣获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时荣誉称号(特级战斗英雄、一级战斗英雄、二级战斗英雄)、平时荣誉称号、重大非军事行动荣誉称号,奖励金按照不低于50000元标准在实际发生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战时个人立功
四等战功3000元,三等战功10000元,二等战功50000元。二等战功以上奖励金按照不低于50000元标准在实际发生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平时、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个人立功
三等功3000元,二等功10000元,一等功50000元。一等功以上奖励金按照不低于50000元标准在实际发生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获得平时、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嘉奖的官兵由所属县(区)自行确定奖励形式和标准。
二、军功奖励金适用范围
军功奖励金适用于大庆市户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警)官、军(警)士、义务兵等人员(含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立功人员)。
三、军功奖励金申请发放
军功奖励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申请发放。
平时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立个人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的,战时荣获个人二等战功及以上荣誉的,军功奖励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属地县(区)可适当奖励。平时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获个人二等功及以下荣誉的、战时荣获个人三等战功及以下荣誉的,军功奖励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市统一执行此标准。
本规定于2025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10年。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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