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民政局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庆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大庆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民政局 大庆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
大庆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科学精准发放,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6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补助资金发放范围
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为省、市、区财政安排的按规定给予养老机构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主要对以下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予以发放:
一是对在我市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二是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符合条件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条件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依法运营的要求。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法定手续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符合规范运营的要求。申请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应为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到一级以上,日常监管活动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养老机构要将入住老年人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
(三)符合安全运营的要求。资金申请年度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事件,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三、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规定,以自然月为单位,对于被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累计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累计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
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自取得评定等级之日起计发补助资金。资金发放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归集数据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来源。
四、补助资金来源
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匹配,其中省级资金匹配50%,市、区两级财政各匹配25%。
五、补助资金审批程序
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省级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一)机构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向其登记备案的区民政部门提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
1.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等级评定证书、备案回执复印件、《关于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7)、申报补助资金全年度1-12月每月《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花名册》(附件2)及《符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条件床位老人名单》(附件4)等材料;
2.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提供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协议);
3.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提交《营利性养老机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入住名单》(附件8),由县区民政部门核对。
(二)区级审核。各区民政部门在接到养老机构的补助资金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机构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养老机构的资质条件、评定等级、安全管理及运营状况、入住老人占用床位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提交区级民政部门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各区民政部门应以辖区养老机构为单位,按照“一院一册”的原则,将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申报年度全年1-12月的《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花名册》、《符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条件床位老人名单》、《申请补助资金承诺书》和区民政部门按照要求出具的《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养老机构月核查确认表》(附件3)、《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5)、《监督检查合格报告》(附件6)、《区民政局会议纪要》)提交至市民政局审核。
(三)市级复核。市民政部门对各区审批上报的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符合发放条件的进行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待上级资金到位后,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部门按照分配意见将补助资金分配至各区。
六、明确资金监管责任
(一)年度检查责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区级联合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为各区所有发放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市级联合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为市区发放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总数的1/3。
(二)日常监管责任。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领补助资金养老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审批,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重点核查养老机构老人占用床位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合理现象,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科学精准,规范公正。
七、创新资金监管措施
(一)加强出入院管理,完善资金监管基础档案。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出入院管理制度,严格老人出入院管理工作,做好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出入院档案管理工作。一是规范入院登记。老人入院应由老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填写《入住登记表》、《老年人基本信息表》,并由所入住的养老机构及时办理入院手续。二是规范协议签订。养老机构应与入院老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养老服务协议应使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GF-2016-2001)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内容。对于在机构试住的老人,要签订试住协议。三是规范出院管理。老人出院时应由老人及其家属(监护人)规范办理离院手续,填写《出院登记表》,由老人、其家属(监护人)、养老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老人应由签字家属(监护人)陪同离院。四是严格请销假制度。在院老人因事或因病外出应与所在养老机构请假,老人返院应进行销假。老人请假期间如重复入住其他养老机构,该机构在此时间段不计发补贴。
(二)强化数据对比分析,推动资金精准发放。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卫健、殡葬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对养老机构老人占用床位情况进行数据比对。一是核减死亡人员数据。市民政局每月将卫健死亡数据、殡葬死亡数据等数据推送至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要逐月将市级部门分解的卫健死亡数据、殡葬死亡数据同辖区养老机构上报的入住老人花名册、核床确认符合发放补助人员名单进行数据比对,对于机构入住老人已经死亡后仍在申领补助资金的,应进行核减,准确核算补助资金。二是核减重复入住人员数据。各区民政部门应每月对老人花名册进行数据比对,存在老人重复入住养老机构的,要及时督促涉事养老机构补办离院手续,并及时核准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将定期对养老机构花名册、核床确认符合发放补助人员名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筛选出跨区重复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信息,将数据推送至区民政部门进行核实并核准补助资金。三是加强系统数据更新。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指导辖区养老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将老人、床位等有关数据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确保补助资金申领床位数与补助资金数额保持一致。
(三)加强财务制度管理,规范资金监管单据。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台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独立建立财务账簿,做到财务核算规范、账目清晰。一是规范收费票据。老人入住机构可采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刷卡支付、现金缴费等方式缴费。养老机构收取费用后,使用规范票据,老人离院当日应为其开具退费票据,同时应将票据存根留存。二是实施绩效管理。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健全档案管理层级,推动资金监管可溯化。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养老机构老人出入院档案、财务档案、核床档案等规范管理,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相关工作流程。一是及时规范留存原始档案。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养老机构做好补助资金相关档案留存工作,养老机构应对老人出入院档案、服务协议、收费退费相关票据、老人花名册、床位核查确认表、符合申请补助资金人员名单等所有纸质材料加盖机构公章,并按年度进行原始档案留存,做到“一人一档”、资料齐全。二是强化区级档案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助资金申请、资质条件、老人名册、每月核查记录等相关材料按照市级部门要求进行报送,按年度备案存档,做到“一院一档”、手续完备。三是完善市级档案管理。市级民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每年集中组织资金申报,明确各区民政部门上报材料类型、要求、份数,按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工作,按年度存档备查,做到“一区一档”、管理规范。
八、法律责任
一是养老机构有违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应按照该办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养老机构存在违反《黑龙江省养老机构 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该办法取消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资格,核减其补助金额,涉及追回的,应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追回后按资金管理程序上缴。
三是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6号)第十三条规定,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6号)规定执行。
附件:1.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2.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花名册(略)
3.养老机构月核查确认表(参考样表)(略)
4.符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条件床位老人名单(略)
5.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略)
6.监督检查合格报告(略)
7.关于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承诺书(略)
8.营利性养老机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入住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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