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4年 > 第3期 > 市政府部门文件

  • 736916951/2024-001479
  • 关于提高大庆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大庆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4-10-21 来源:大庆市民政局 访问量:
字号:

各县(区)民政局,大庆市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大庆市区孤儿综合保障实施办法》(庆民规〔20232号)要求,现就提高市区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202411日起,对市区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72元、市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20元。其中社会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和参照孤儿标准保障的儿童提标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社会散居孤儿和参照孤儿标准保障的儿童提标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提标后,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66元;市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96元。

各县自行确定并公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34号)要求。

二、保障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0-18周岁孤儿;享受保障的孤儿成年后继续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收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规定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强化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测算、筹集工作,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到位。

二是严格审批、动态监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认定标准及程序进行审核,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孤儿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核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是规范使用、安全运行。孤儿基本生活费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按月通过“一卡通”进行足额发放,各县民政部门要加大孤儿基本生活费监管力度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大庆市民政局

                                  2024920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