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财政局、党群工作部:
现将《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办法》中要求各地明确的补贴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标准和要求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0元,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初创主体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按照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经人社部门初次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每年认定的数量不超过5个。
二、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本通知与《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配合使用,到期前,如遇国家、省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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